Q33申請廣播電臺遷移,請問要怎麼辦理?要檢附什麼資料?
A:既設廣播電臺要辦理遷移,請向本會申請設置核准證明,申請時請檢附: (一)新設置核准證明申請書。 (二)電臺設備說明書及數量。 (三)預估電波涵蓋區域表。 (四)干擾評估表。 (五)電臺設置切結書。 設置核准申請審查合格後會通知貴電臺繳費領取設置核准證明,貴電臺完成設置後請函知本會派員審驗,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後,始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