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1 目前各縣市政府草擬「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自治條例」,其法律效力為何?
A: 按照憲法第107、108條及地方制度法第19條規定,電信事業監理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此外,電信法第3條亦明定電信事業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憲法及相關法律並未授權地方政府立法或執行電信管理事項;因此電信管理事項並不屬於縣(市)之地方自治事項。此外,按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由上可知,由縣市政府草擬「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自治條例」應該是無效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