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
十二月
五日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廣字第0910509631-0號修正公告
一、目的
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稱本局)為加強執行電信監理業務,維持電波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提振廣電工程人員士氣,並提升廣播電視工程技術水準及業者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本要點訂定之依據
(一)廣播電視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第四十條
(三)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及衛星廣播電視工程技術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三、評鑑對象
(一)廣播無線電臺:領有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廣播執照者。
(二)電視無線電臺:領有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電視執照者。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領有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營運許可證者。
(四)固定型地球電臺:領有交通部核發之地球電臺執照者。
上述電臺設有分臺或轉播站者,由本局公開抽選其一列為評鑑對象。
四、評鑑項目
評鑑項目分為下列四大項,各項之詳細內容如附件評鑑表:
(一)工程設施------36%
(二)傳輸品質------36%
(三)監理業務-------8%
(四)綜合評分------20%
五、評鑑方式
評鑑得每二年舉行一次,廣播及電視無線電臺採業者自願參加方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及固定型地球電臺業者均須參與評鑑,其評鑑方式分下列兩階段進行:
(一)初評︰各業者依下列評鑑表先自行評鑑,並於評鑑前一年之十二月底前將自評表送本局廣電技術處,經該處初審後送請評鑑小組辦理複評。
1.廣播無線電臺:廣播/電視無線電臺工程評鑑自評表(附件1-1)。
2.電視無線電臺:廣播/電視無線電臺工程評鑑自評表(附件1-1)。
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評鑑自評表(附件2-1)。
4.固定型地球電臺:固定型地球電臺工程評鑑自評表(附件3-1)。
(二)複評︰由評鑑小組依下列評鑑表進行現場複評。
1.廣播無線電臺:廣播/電視無線電臺工程評鑑複評表(附件1-2)。
2.電視無線電臺:廣播/電視無線電臺工程評鑑複評表(附件1-2)。
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評鑑複評表(附件2-2)。
4.固定型地球電臺:固定型地球電臺工程評鑑複評表(附件3-2)。
六、評鑑成績計算:依複評表各項權數評比,總成績等於評鑑委員複評成績之平均值(小數點四捨五入取第二位),業者自評成績不納入總成績計算,僅供作評鑑委員複評之參考,評鑑委員得依其與複評成績之懸殊程度,於複評總成績下酌予增減分數。
七、優良工程人員之評選資格
(一)最近二屆曾獲交通部頒發廣電金技優良工程人員獎者,不得再報名參選。
(二)須為該公司現職編制內員工,並至少於該公司連續任職滿一年以上者。
八、優良工程人員之評選:業者於提報自評表時,得一併提薦優良工程人員乙名參加評選,提薦表格詳如附表六,其評選項目及配分表如附表七。
上述所提薦之優良工程人員除有不克到場之事由並經委員同意者外,應於評鑑委員對該業者進行現場複評時檢具附表七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相關資料參加座談。
九、評鑑小組之組成及任期
評鑑小組置總召集人一人、分組召集人三人及評鑑委員若干人,每次評鑑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各相關廣電協(學)會賢達人士及本局人員組成。委員任期兩年,任期內無法擔任評鑑工作者,由本局聘請他人遞補至任期屆滿為止。評鑑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獎懲辦法
(一)評鑑結果之等級及受獎名額,由評鑑小組決定後,交由本局報請交通部核定並公開頒獎表揚之。
(二)未參與評鑑或評鑑結果未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者,依電信法、有線廣播電視法或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處理之。
十一、未報名參加評鑑之廣播及電視無線電臺業者,本局將另行抽選其中三分之一比例,依附件4-1由各區電信監理站進行不定期抽查,抽查不合格者,依前項規定辦理懲處。
十二、本要點奉交通部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