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1 |
本規則依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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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衛星系統:指由一枚或數枚人造衛星及控制該衛星之設備所組成之系統。
二、地球電臺:指在地球上與衛星系統間做無線電信號接收、處理、發射之電信設
備。
三、固定地球電臺:指架設於地球表面特定地點之地球電臺。
四、行動地球電臺:指可移動或非架設於特定地點之地球電臺。
五、轉接設備:指衛星通信網路之固定地球電臺與其他通信網路間互連之電信設備
。
六、衛星通信網路:指由衛星系統與地球電臺組成之通信網路。
七、衛星通信業務:指經營者利用衛星通信網路提供無線電通信服務之業務。
八、衛星機構:指經國際相關衛星組織或機構核准,擁有在太空運行中或即將發射
運行之衛星,並經營該衛星系統之國內、外機構。
九、經營者:指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
十、使用者:指向經營者註冊登記,使用衛星通信服務之用戶。
十一、小型地球電臺:指天線直徑為三米以下之地球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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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衛星通信業務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業務之管理事項由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
電信總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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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衛星通信業務包括下列二種:
一、衛星固定通信業務。
二、衛星行動通信業務。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設置固定地球電臺,提供國際、國內之衛星電路出租業務
(含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網路出租業務)。經營者提供使用者設置用途可分為:
一、提供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者之業務範圍內之通信路由。
二、提供公司或個人構建其通信路由,但不得銜接公共通信網路。
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設置地球電臺、提供國際、國內之衛星行動電話業務、衛
星行動數據業務、衛星行動呼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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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外國衛星行動通信業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在我國提供衛星行動通信服務:
一、依第八條規定申請特許經營。
二、與我國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訂定合作契約,由我國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
者代理在我國推展其衛星行動通信業務。
我國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依前項規定代理外國衛星行動通信業者在我國推展其
衛星行動通信業務,應先檢具合作契約報請交通部核准;其特許費、頻率使用費等
行政規費及其他法定經營者之義務,由我國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依規定負擔之
。
我國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未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代理外國衛星通信業者在我國
推展其業務。
我國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代理外國衛星行動通信業者在我國推展
其業務,應與外國衛星行動通信業者共同與使用者訂定服務契約,並共同負擔契約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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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應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
電信總局定期受理申請,其起迄日期,由交通部視實際情況公告之。
交通部為開放衛星通信業務,得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掌理申請特許
經營案件之審查;委員會設置及審查作業規定由交通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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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為增進國民基本通信權益,提供偏遠地區通信服務,以達電信普及化之目標,經營
者應依規定繳交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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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經營特許 |
8 |
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作業流程如附件一),應檢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事業計畫書、財務能力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規定文件,向交通部申請籌設。
前項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業項目。
二、營業區域。
三、通信型態。
四、電信設備概況:
(一)、系統設備建設時程。
(二)、系統架構及工作原理(含衛星系統特性說明)。
(三)、衛星通信固定地球電臺特性(含無線電頻率規劃)及預定設置位置、數量
(附內政部地政司發售之臺灣地區經建版五萬分之一地形圖1:1
影印圖,並標示電臺位置及作業方位角、作業仰角及天線場形圖)。
(四)、工作頻段、頻寬、最大發射功率、調變方式及空中介面規範;發射功率為
可變者,應說明發射功率變化範圍及變化準則。
(五)、與其他電信網路介接之介面規範,其介面規範以採國家標準、世界電信標
準機構訂定之標準或國內既有電信網路之介面規範為原則。
(六)、系統服務品質。
五、財務結構:
(一)、已成立之公司,應提出最近三年之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表。
(二)、籌設中之公司,應提出發起人名冊、公司章程草案、認股人名簿及實收資
本額之資料。
(三)、外國人持股或認股比例計算表(如附件三)。
(四)、股權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或認股人債信之證明文件。
(五)、預估未來五年之資金來源及資金運用計畫。
(六)、預估並編製未來五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六、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一)、經理人之電信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
(二)工程設計及維運說明(系統設計、設置及維運計畫書)。
(三)五年業務推展計畫及預定目標(含市場預估、分享市場之比例、預估用戶數
、業務推展方式及市場調查報告)。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八、人事組織:
(一)、已成立之公司,應提出公司章程、公司執照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及股東名簿(以持股比例由大至小排序)。
(二)籌設中之公司,應提出發起人名冊、公司章程草案、認股人名簿(以持股比
例由大至小排序)。
九、預定開始營業日期。
十、使用者權益保障相關措施。
十一、事業計畫書摘要,可供電信總局引用及公開之資訊。
十二、其他事項。
前項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交通部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
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附件二
經營衛星通信業務申請書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一、業務種類│□衛星固定 □衛星行動│ │
│ │ 通信業務 通信業務│ │
├──────┼───────────┤ │
│二、營業區域│□國際 □國內 │ │
├──────┼───────────┤ │
│三、申請人名│ │ │
│ 稱 │ │ 公司章 │
├──────┼──────┬────┴┬───┤
│四、公司代表│姓名: │電話: │ │
│ 人(或發│身分證號: │ │ │
│ 起人代表├──────┴─────┤ │
│ ) │戶籍地址: │ │
│ │ 市 鄉 村 │ │
│ │ˍ(縣)ˍ(鎮)ˍ區ˍ里ˍ鄰│ │
│ │ 街 │ │
│ │ˍ路ˍ段ˍ巷ˍ弄ˍ號之ˍ│ │
│ │(ˍ樓ˍ室) │ 印章 │
├──────┼────────────┴───┤
│ │ 市 鄉 村 街 │
│五、公司地址│ˍ(縣)ˍ(鎮)ˍ區ˍ里ˍ鄰ˍ路ˍ段│
│ │ˍ巷ˍ弄ˍ號之ˍ(ˍ樓ˍ室) │
├──────┼────────────────┤
│ │ 市 鄉 村 街 │
│六、通信地址│ˍ(縣)ˍ(鎮)ˍ區ˍ里ˍ鄰ˍ路ˍ段│
│ │ˍ巷ˍ弄ˍ號之ˍ(ˍ樓ˍ室) │
├──────┼────────────────┤
│七、實收資本│新臺幣: 元整 │
│ 額 │ │
├──────┼────────────────┤
│ │□衛星系統 □轉接設備 □衛星通│
│八、建設設備│信固定地球電臺 □衛星小型地球電│
│ │臺網路 □其他:ˍˍˍˍˍˍˍ│
├──────┼────────────────┤
│ │(一)審查費匯款單影本五份。(審查│
│ │ 費請匯入臺灣銀行信義分行0540│
│ │ 31047144號交通部電信總局規費│
│ │ 專戶,另請將匯款單回執聯先傳│
│九、檢附文件│ 真到02-3433600號傳真機。) │
│(依序號、裝│(二)公司代表人或發起人代表身分證│
│訂繳交) │影本五份。 │
│ │(三)事業計畫書五份。 │
│ │(四)財務能力證明文件五份。 │
│ │(五)檢附下列相關之文件資料五份。│
│ │ 1.使用衛星系統權利合約書、衛星│
│ │ 機構授權書、或與國外衛星機構│
│ │ 合作協議文件資料影本。 │
│ │ 2.衛星系統在ITU登錄文件資料。 │
│ │(六)以上文件之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
│ │ 符,並蓋公司及代表人章。 │
├──────┼────────────────┤
│十、受理文號│ │
│(由受理單位│ │
│填寫) │ │
└──────┴────────────────┘
附件三(可續頁)
外國人持股或認股比例計算表
申請人名稱:
總股數(仟股):
計算基準日: 年 月 日
┌─────────┬──┬──┬───┬───┐
│ 編 號 │01│02│‧‧‧│總 計│
├─────────┼──┼──┼───┼───┤
│股東名稱 │ │ │ │ │
├─────────┼──┼──┼───┤ │
│統一編號 │ │ │ │ │
│(或身分證字號) │ │ │ │ /│
├─────────┼──┼──┼───┤ / │
│認股數 │ │ │ │/ │
│(仟股) │ │ │ │ │
├─────────┼──┼──┼───┤ │
│佔總股數百分比(%│ │ │ │ │
│)(A) │ │ │ │ │
├─────────┼──┼──┼───┤ │
│※本國法人股東實收│ │ │ │ │
│資本額(仟股)(B│ │ │ │ │
│) │ │ │ │ │
├─────────┼──┼──┼───┤ │
│※外國人持有本國法│ │ │ │ │
│人股東之實際持股(│ │ │ │ │
│千股)(C) │ │ │ │ │
├─────────┼──┼──┼───┤ │
│※外國人持有本國法│ │ │ │ │
│人股東之持股比例(│ │ │ │ │
│%) │ │ │ │ │
│D=C/B*100 │ │ │ │ │
├─────────┼──┼──┼───┤ │
│※間接持股比例小計│ │ │ │ │
│(%) │ │ │ │ │
│E=A*D/100 │ │ │ │ │
├─────────┼──┼──┼───┼───┤
│合計(A或E)(%│ │ │ │ │
│) │ │ │ │ │
└─────────┴──┴──┴───┴───┘
備註:1)股東為本國法人股東時須檢附公司執照影本。
2)※為本國法人股東之外國人間接持股比例之計算公式,外國自然人及外國法
人無需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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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如下:
一、衛星固定通信業務: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二、衛星行動通信業務:新臺幣五億元。
經營者經營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行動通信業務者,應於經核可經營後合併計算
其應實收最低資本額;經營者同時經營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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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及半數以上
之董事、監察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
第三項後段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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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請特許案件之審查以事業計畫書所載事項為原則,其審查項目及標準,交通部得
視業務種類分別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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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應不予特許: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者。
二、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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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申請特許案件經審查核可,申請人應於交通部核可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電信
總局繳交履行保證金,繳交後由交通部發給籌設同意書。未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
者,交通部應撤銷其核可。
一、衛星固定通信業務: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
二、衛星行動通信業務: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前項履行保證金應以現金、國內銀行保證、設定質權人為電信總局之可轉讓定期存
款單或不記名政府公債方式繳交。
以國內銀行保證繳交履行保證金者,其保證期限應自繳交履行保證金之日起至交通
部發給籌設同意書後三年二個月止。
前項履行保證期限,申請人應於申請辦理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展期時,一併辦理展
期。
申請人繳交之履行保證金於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得請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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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申請人取得經營衛星通信業務之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
登記其無法於期限內依法完成登記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交通部申請展期
。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交通部撤銷其籌設同意書及不予退
還履行保證金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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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為三年,其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應
於期限屆滿前附具理由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交通
部撤銷其籌設同意書及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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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申請人選擇衛星通信網路設備之設置地點及使用之頻率,應避免對其他合法使用中
之電臺造成干擾。
固定地球電臺之設置,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
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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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申請人建設衛星通信網路(作業流程如附件四),應檢具下列文件向電信總局申請
架設許可證及指配頻率:
一、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申請書(如附件五)。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執照影本。
四、工程設計及維運說明文件:應包括衛星通信網路架構圖、衛星通信網路作業方
式、信號方式、建設地點等詳細說明。
五、與其他電信事業經營者間網路介接之介面、預定介接點及介接需求之說明資料
。
六、架設固定地球電臺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衛星固定地球電臺設置申請書(如附件六)。
(二)頻率干擾分析協調資料表(如附件七),及干擾分析評估資料。
(三)設備規格及原廠檢測之證明文件。
(四)架設於建築物屋頂之固定地球電臺,其天線直徑大於三公尺者,應檢具開業
建築師鑑定之建築物結構安全無顧慮證明書正本;其高度或面積依建築法令
規定已達須請領雜項執照者,應檢具該執照影本。
(五)架設於地面上之固定地球電臺,其天線直徑依建築法令規定已達須請領雜項
執照者,應檢具該執照影本。
七、監督衛星通信網路設備施工之工程主管資歷表(如附件八)。
前項架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二年。
附件五
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申請書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一、業務種類│□衛星固定 □衛星行動│ │
│ │ 通信業務 通信業務│ │
├──────┼───────────┤ │
│二、營業區域│□國際 □國內 │ │
├──────┼───────────┤ │
│三、申請人名│ │ │
│ 稱 │ │ 公司章 │
├──────┼──────┬────┴┬───┤
│四、公司代表│姓名: │電話: │ │
│ 人(或發│身分證號: │ │ │
│ 起人代表├──────┴─────┤ │
│ ) │戶籍地址: │ │
│ │ 市 鄉 村 │ │
│ │ˍ(縣)ˍ(鎮)ˍ區ˍ里ˍ鄰│ │
│ │ 街 │ │
│ │ˍ路ˍ段ˍ巷ˍ弄ˍ號之ˍ│ │
│ │(ˍ樓ˍ室) │ 印章 │
├──────┼────────────┴───┤
│ │ 市 鄉 村 街 │
│五、公司地址│ˍ(縣)ˍ(鎮)ˍ區ˍ里ˍ鄰ˍ路ˍ段│
│ │ˍ巷ˍ弄ˍ號之ˍ(ˍ樓ˍ室) │
├──────┼────────────────┤
│ │ 市 鄉 村 街 │
│六、通信地址│ˍ(縣)ˍ(鎮)ˍ區ˍ里ˍ鄰ˍ路ˍ段│
│ │ˍ巷ˍ弄ˍ號之ˍ(ˍ樓ˍ室) │
├──────┼────────────────┤
│七、實收資本│新臺幣: 元整 │
│ 額 │ │
├──────┼────────────────┤
│ │□衛星系統 □轉接設備 □衛星通│
│八、建設設備│信固定地球電臺 □衛星小型地球電│
│ │臺網路 □其他:ˍˍˍˍˍˍˍ│
├──────┼────────────────┤
│ │(一)籌設同意書影本乙份。 │
│ │(二)公司執照影本乙份。 │
│ │(三)工程設計及維運說明文件。 │
│ │(四)與其他電信事業經營者間網路介│
│九、檢附文件│ 接之介面、預定介接點及介接需│
│(依序號、裝│ 求之說明資料。 │
│訂繳交) │(五)需架設固定地球電臺時,應檢具│
│ │ 本規則第十七條中所定文件資料│
│ │ 。 │
│ │(六)監督衛星通信網路設備工程主管│
│ │ 資歷表(附件八)。 │
│ │(七)以上文件之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
│ │ 符,並蓋公司及代表人章。 │
├──────┼────────────────┤
│十、受理文號│ │
│(由受理單位│ │
│填寫) │ │
└──────┴────────────────┘
附件六(共有五部份)
衛星固定地球電臺設置申請書
受理文號:ˍˍˍˍˍˍˍ第一部分:基本資料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第 頁(共 頁)┌────┬──────
────────────┐
│ │□新設電臺 □籌設期間變更申請 │
│申請種類│□註銷電臺 □新增、變更射頻器材│
│ │□其它變更事項 │
├────┼──────────────────┤
│ │□發射及接收地球電臺 │
│ │□發射地球電臺 │
│電臺型式│□接收地球電臺 │
│ │□衛星行動通信業務之地球電臺 │
│ │□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網路之主控地球電臺│
│ │□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網路之遠端地球電臺│
│ │□衛星系統之追蹤、監測或遙控地球電臺│
├────┼───────────┬──────┤
│申請人名│ │ │
│稱 │ │ │
├────┼───────────┤ │
│地球電臺│職 稱 │ │
│聯絡人 │姓 名 │ │
│ │電話/傳真 │ 申請人印章 │
├────┼────┬──────┼──────┤
│地球電臺│ │ │ │
│名稱 │ │地球電臺編號│ │
├────┼────┴──────┴──────┤
│ │ 市 鄉 村 街 │
│地球電臺│ˍ(縣)ˍ(鎮)ˍ區ˍ里ˍ鄰ˍ路ˍ段ˍ巷│
│設置地址│ˍ弄ˍ號之ˍ(ˍ樓ˍ室) │
├────┼──────────────────┤
│ │東經:ˍˍ度ˍˍ分ˍˍ秒 │
│天線座標│(方格東:ˍˍ‧ˍˍ公里) │
│ │北緯:ˍˍ度ˍˍ分ˍˍ秒 │
│ │(方格北:ˍˍ‧ˍˍ公里) │
├────┴─────┬────────────┤
│地球電臺設置標準:採│增益/雜音溫度比例(G/T) │
│ˍˍ設置標準 │:ˍˍˍˍˍdb/k° │
├──────┬───┴────────────┤
│ │(一)工程計畫書 │
│檢附工程資料│(二)設備規格 │
│(依序號、裝│(三)天線場型圖資料 │
│訂繳交) │(四)原廠檢驗報告 │
│ │(五)天線結構裝置圖 │
│ │(六)頻率干擾分析表 │
└──────┴────────────────┘
※每一固定地球電臺需分別填具本申請書。
衛星資料
┌─────────────┬─────────┐
│衛星名稱: │衛星所屬國家: │
├─────────────┴─────────┤
│衛星機構: │
├─────────────┬─────────┤
│衛星發射:西元ˍ年ˍ月ˍ日│衛星使用年限:ˍ年│
│日 期 │ │
├─────────────┴─────────┤
│衛星用途: │
├───────────────────────┤
│衛星軌道位置:東經ˍˍ度ˍˍ分ˍˍ秒 │
├───────────────────────┤
│衛星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IRP):ˍˍˍˍˍdBW │
├─────┬─────────────────┤
│通信之衛星│□GLOBAL □SEMI-GLOBAL □ZONE │
│波束型式 │□SPOT □ZONE&SPOT │
├─────┼─────────────────┤
│檢附文件 │(一)衛星電波涵蓋圖 │
│(依序號、│ │
│裝訂繳交)│(二)衛星頻帶配置資料表 │
└─────┴─────────────────┘
衛星電路所使用衛星接收/發射波束代號及通信目的點與國家
┌────┬───────────┬────┐
│衛星電路│衛星接收/發射波束代號│目的點與│
│名 稱│ │國 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天線資料
┌─────┬─────┬─────┬─────┐
│天線製造商│ │天線型號 │ │
├─────┼─────┼─────┼─────┤
│天線序號 │ │天線直徑 │ │
│ │ │(M) │ │
├─────┼─────┼─────┼─────┤
│天線極化型│ │焦距/直徑│ │
│態 │ │比例 │ │
├─────┼─────┴─────┴─────┤
│頻率範圍(M│ˍˍˍˍˍ(發射頻率)ˍˍˍˍˍˍ│
│Hz) │(接收頻率)ˍˍˍˍˍˍ │
├─────┼─────────────────┤
│中間頻帶增│ˍˍˍ(dB)(發射頻率)ˍˍˍˍ(dB)│
│益 │(接收頻率)ˍˍˍˍ(dB) │
├─────┼─────────────────┤
│3dB 波束寬│ˍˍˍ(°)(發射頻率)ˍˍˍˍ(°)│
│度 │(接收頻率)ˍˍˍˍ(°) │
├─────┼─────────────────┤
│角度調整範│ˍˍˍ(°) (仰角)ˍˍˍˍ(°)│
│圍 │(方位角)ˍˍˍˍ(°) │
├─────┼────┬─────┬──────┤
│作業仰角 │ │作業方位角│ │
├─────┼────┴─────┴──────┤
│承載風速 │ˍˍˍˍˍˍˍ(作業中之最大耐風)│
│(Km/hour) │ │
│ │ˍˍˍ(損壞前之最大耐風)ˍˍˍˍ│
├─────┼─────────────────┤
│幅射場型圖│ │
└─────┴─────────────────┘
天線高度及最大功率限制
┌──────────┬────────────┐
│最大之天線高度 │離地面高度:ˍˍˍ(M) │
│ │離水平面高度:ˍˍˍ(M) │
├──────────┼────────────┤
│建築物離地面高度(M)*│ │
├──────────┼────────────┤
│離屋頂最大之天線高度│ │
│(M)* │ │
├──────────┼────────────┤
│天線所允許輸入之最大│ │
│功率(W) │ │
├──────────┼────────────┤
│對所有載波之整個EIRP│ │
└──────────┴────────────┘
備註:*附上電臺實際配置圖(依序號、裝訂繳交)
如為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網路,請依主控地主電臺(HUB) 或遠端地球電臺(REMOTE
)填寫下列問題:
1、地球電臺之天線場型圖是否符合天線製造商之出廠檢驗報告及本局所訂技術規範
?如否,應提供相關文件及技術分析資料並說明符合其衛星機構之相關要求。
□是 □否
2、地球電臺是否採遠端遙控?如是,應提供遠端控制站相關資料。
□是 □否
┌───────────────────────┐
│郵遞區號: │
│地址: 市 鄉 村 街 │
│ ˍ(縣)ˍ(鎮)ˍ區ˍ里ˍ鄰ˍ路ˍ段ˍ巷ˍ弄│
│ ˍ號之ˍ(ˍ樓ˍ室) │
└───────────────────────┘
3、是否有頻率協調?如有,應提供頻率協調報告。
□是 □否
4、是否有與其他國家協調?如有,應附該國家名稱及描述其協調情形。
□是 □否
附件七
頻率干擾分析協調資料表 編號:ˍˍˍ┌───────────
──────┬─────┐
│衛星固定地球電臺名稱: │ │
├─────────────────┤ │
│公司: 電話: │ │
│負責人: 傳真: │ 簽章 │
├────┬────────────┴─────┤
│ │東經:ˍˍˍ度ˍˍˍ分ˍˍˍ秒 │
│天線座標│(方格東:ˍˍˍ‧ˍˍˍ公里) │
│ │北緯:ˍˍˍ度ˍˍˍ分ˍˍˍ秒 │
│ │(方格北:ˍˍˍ‧ˍˍˍ公里) │
├────┼──────────────────┤
│天線指向│水平ˍˍˍˍ(方格北) 仰角ˍˍˍ │
├────┴─────┬────────────┤
│固定地球電臺發 │固定地球電臺接 │
│射頻率範圍: │收頻率範圍: │
├──────────┼────────────┤
│ │ 協調結果 │
│同/鄰路徑既有電臺 ├──┬──────┬──┤
│ │同意│不同意/理由│簽章│
├──────────┼──┼──────┼──┤
│公司: │ │ │ │
│負責人: │ │ │ │
│電話/傳真: │ │ │ │
│電臺名稱: │ │ │ │
│發射頻率範圍: │ │ │ │
│接收頻率範圍: │ │ │ │
├──────────┼──┼──────┼──┤
│公司: │ │ │ │
│負責人: │ │ │ │
│電話/傳真: │ │ │ │
│電臺名稱: │ │ │ │
│發射頻率範圍: │ │ │ │
│接收頻率範圍: │ │ │ │
├──────────┼──┼──────┼──┤
│公司: │ │ │ │
│負責人: │ │ │ │
│電話/傳真: │ │ │ │
│電臺名稱: │ │ │ │
│發射頻率範圍: │ │ │ │
│接收頻率範圍: │ │ │ │
├──────────┼──┼──────┼──┤
│公司: │ │ │ │
│負責人: │ │ │ │
│電話/傳真: │ │ │ │
│電臺名稱: │ │ │ │
│發射頻率範圍: │ │ │ │
│接收頻率範圍: │ │ │ │
└──────────┴──┴──────┴──┘
附件八
衛星通信網路工程主管資歷表
┌──┬───┬──┬────┬────┬───┐
│姓名│ │性別│□男□女│聯絡電話│ │
├──┴──┬┴──┴────┼────┴┬──┤
│出生年月日│民國 年 月 日│身分證字號│ │
├─────┼────────┴─────┴──┤
│ │ 市 鄉 村 街 │
│ 戶籍地址 │ˍ(縣)ˍ(鎮)ˍ區ˍ里ˍ鄰ˍ路ˍ段ˍ│
│ │巷ˍ弄ˍ號之ˍ(ˍ樓ˍ室) │
├─────┼─────────────────┤
│ │ 市 鄉 村 街 │
│ 通信地址 │ˍ(縣)ˍ(鎮)ˍ區ˍ里ˍ鄰ˍ路ˍ段ˍ│
│ │巷ˍ弄ˍ號之ˍ(ˍ樓ˍ室) │
├─────┴─────────────────┤
├───────────────────────┤
│ 學 歷 │
├─────┬────┬──────┬─────┤
│ 學校名稱 │ 學位 │ 起訖年月 │ 專 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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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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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考試年屆及│種類科別│ 考試機關 │證件名稱及│
│名 稱│或職系名│ │字 號│
│ │稱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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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 歷 │
├─────┬──┬────┬─────────┤
│ 服務單位 │職稱│起訖年月│ 工作內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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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說明:1.工程主管需具有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資格。
2.請檢附由交通部核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影本。
|
18 |
申請人取得架設許可證後,應按核可之地點建設衛星通信網路,其無法於二年內建
設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前附具理由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
限,逾期交通部註銷其籌設同意書及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及其利息。但因不可抗力
事故致遲延逾一年以上者,得按事故遲延期間申請展期。
前項架設許可證展期超過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時,應一併辦理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
之展期。
|
19 |
申請人架設之固定地球電臺,須符合衛星機構所定之傳輸規格,經衛星機構認可並
報請電信總局審驗合格者,由交通部發給固定地球電臺執照,方得使用。
前項審驗項目及其合格標準,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
20 |
固定地球電臺執照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有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二
個月,檢附原發固定地球電臺執照向電信總局申請換發新照。
申請換發固定地球電臺執照時,電信總局得查核固定地球電臺相關設施使用情形;
查核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查核仍不合格者,不予換發
執照。
前項查核項目及其合格標準,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
21 |
行動地球電臺或小型地球電臺應依規定辦理型式認證及申請電臺執照,方得使用。
未經型式認證及領有電臺執照之行動地球電臺或小型地球電臺,經營者不得提供衛
星通信服務。
前二項規定之行動地球電臺如僅具衛星行動呼叫業務之接收機功能時,經營者或使
用者得免申請電臺執照。
|
22 |
經營者申請行動地球電臺執照,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九),向電信總局提出申請
;電信總局得依申請執照數量採整批方式核發電臺執照。
使用者自備行動地球電臺時,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九),向電信總局申請行動地
球電臺執照。
前二項行動地球電臺執照之發照作業規定,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附件九
衛星行動地球電臺執照申請書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申請種類 │□新設電臺執照 □變更執照註冊 │
│ │□註銷電臺執照 │
├─────┼─────────────────┤
│ │□手持式行動地球電臺 │
│電臺型式*│□車裝式行動地球電臺 │
│ │□手提式行動地球電臺 │
│ │□航空式行動地球電臺 │
│ │□船舶式行動地球電臺 │
├─────┼───────────┬─────┤
│申請人名稱│ │ │
├─────┼───────────┤ │
│ 地球電臺 │職 稱 │ │
│ 聯絡人 │姓 名 │ │
│ │電 話 │申請人印章│
├─────┼───────────┴─────┤
│ │ 市 鄉 村 街 │
│申請人地址│ˍ(縣)ˍ(鎮)ˍ區ˍ里ˍ鄰ˍ路ˍ段ˍ│
│ │巷ˍ弄ˍ號之ˍ(ˍ樓ˍ室) │
├─────┼─────────────────┤
│ │ 市 鄉 村 街 │
│ 通信地址 │ˍ(縣)ˍ(鎮)ˍ區ˍ里ˍ鄰ˍ路ˍ段ˍ│
│ │巷ˍ弄ˍ號之ˍ(ˍ樓ˍ室) │
├─────┼────┬────┬───────┤
│地球電臺名│ │地球電臺│第ˍ號至第ˍ號│
│稱 │ │序 號│ │
├─────┼────┼────┼───────┤
│ 電臺數量 │ˍˍ臺 │電臺使用│ˍˍHZ至ˍˍHZ│
│ │ │頻 率│ │
├─────┼────┼────┼───────┤
│輸出功率 │ │天線指向│□是 □否 │
│(dBm) │ │性 │ │
├─────┼────┼────┼───────┤
│檢附資料 │型式認證│備 註│ │
│ │文件影本│ │ │
├─────┼────┴────┴───────┤
│ 受理文號 │ │
│(受理單位│ │
│填寫) │ │
└─────┴─────────────────┘
*衛星行動地球電臺之不同電臺型式需分別填具本申請書。
|
23 |
旅客攜帶行動地球電臺入境時,應向我國海關出示我國電臺執照。未能出示電臺執
照者,其屬國內經營者之使用者,應申請補發或申請電臺執照;其非屬國內經營者
之使用者,應申請臨時電臺執照,並依規定繳交頻率使用費。但國際電信聯合會全
球個人行動通信衛星系統合作備忘錄另有規定或國外經營者所屬國家與我國簽訂跨
國境使用之相互協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
24 |
申請人完成衛星通信網路之建設後,應報請電信總局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發給審驗
合格證明文件。
前項審驗項目及其合格標準,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
25 |
申請人之衛星通信網路經審驗合格後,應檢具下列資料向電信總局申請核發特許執
照,經交通部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並退還履行保證金。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如附件十)。
二、籌設同意書。
三、公司執照影本。
四、衛星通信網路建設完成經電信總局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經交通部核定之主要資費及電信總局核定之次要資費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交通部核准之證明文件。
附件十
衛星通信業務特許執照申請書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一、業務種類│□衛星固定 □衛星行動│ │
│ │ 通信業務 通信業務│ │
├──────┼───────────┤ │
│二、營業區域│□國際 □國內 │ 公司章 │
├──────┼──────┬────┴┬───┤
│三、公司代表│姓名: │電話: │ │
│ 人(或發│身分證號: │ │ │
│ 起人代表├──────┴─────┤ │
│ ) │戶籍地址: │ │
│ │ 市 鄉 村 │ │
│ │ˍ(縣)ˍ(鎮)ˍ區ˍ里ˍ鄰│ │
│ │ 街 │ │
│ │ˍ路ˍ段ˍ巷ˍ弄ˍ號之ˍ│ │
│ │(ˍ樓ˍ室) │ 印章 │
├──────┼────────────┴───┤
│ │ 市 鄉 村 街 │
│四、公司地址│ˍ(縣)ˍ(鎮)ˍ區ˍ里ˍ鄰ˍ路ˍ段│
│ │ˍ巷ˍ弄ˍ號之ˍ(ˍ樓ˍ室) │
├──────┼────────────────┤
│ │ 市 鄉 村 街 │
│五、通信地址│ˍ(縣)ˍ(鎮)ˍ區ˍ里ˍ鄰ˍ路ˍ段│
│ │ │
│ │ˍ巷ˍ弄ˍ號之ˍ(ˍ樓ˍ室) │
├──────┼────────────────┤
│六、實收資本│新臺幣: 元整 │
│ 額 │ │
├──────┼────────────────┤
│ │□衛星系統 □轉接設備 □衛星通│
│七、建設設備│信固定地球電臺 □衛星小型地球電│
│ │臺網路 □其他:ˍˍˍˍˍˍˍ│
├──────┼────────────────┤
│ │(一)籌設同意書正本。 │
│ │(二)公司執照影本乙份。 │
│ │(三)經交通部核定之主要資費及電信│
│ │ 總局核定之次要資費證明文件影│
│八、檢附文件│ 本。 │
│(依序號、裝│(四)衛星通信網路建設經電信總局審│
│訂繳交) │ 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
│ │(五)公司營業規章經電信總局核准之│
│ │ 證明文件影本。 │
│ │(六)以上文件之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
│ │ 符,並蓋公司及代表人章。 │
├──────┼────────────────┤
│九、受理文號│ │
│(由受理單位│ │
│填寫) │ │
└──────┴────────────────┘
|
26 |
特許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
二、營業項目。
三、實收資本額。
四、營業區域。
五、建設設備。
六、有效期間。
七、發照日期。
|
27 |
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十年,期限屆滿需繼續經營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三
個月內,得向交通部申請核准後,重新換發特許執照。
|
28 |
經營者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變更者,應依公司法辦理變更登記,並報請電信
總局備查;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及外國人股東之持有股份變動時,應報請電信
總局核准。
經營者應依第八條所提報之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由報請電
信總局核准;應報請核准之異動項目,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前二項規定,於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
29 |
籌設同意書、架設許可證、地球電臺執照、特許執照不得出租、轉讓。
|
第三章 營運管理 |
第一節 設備管理 |
30 |
經營者設置之電信設備,應符合電信總局所定之技術規範。
經營者對其衛星通信網路應做適當之操作及維護,使各項設備運作符合有關技術規
範之規定;其有違反規定者,電信總局得限期命其改善。
|
31 |
經營者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網路互連之國內編碼,由電信總局核配。
經營者之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網路互連之國際編碼,由經營者自行取得國際編
碼,使用前應報請電信總局核備。
|
32 |
經營者所設固定地球電臺之天線結構,應具有標示燈具,並應與高壓電力線保持安
全距離,避免危及公共安全;其電波放射有害人畜之範圍,應設置明顯警告標示,
禁止人畜進入。
經營者應對其所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及場所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他人任意進入或
使用。
|
33 |
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應在國內設置固定地球電臺及轉接設備,供其衛星通信網
路與其他通信網路連接之用。
|
34 |
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網路經營者應在國內設置主控之固定地球電臺(主控地球電臺)
及相關設備,供其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網路之控制與管理之用。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之設備銜接其使用者機線設備之電路,應由經營者或其使
用者向長途或市內固定網路經營者租用。但銜接電路在同一棟建築物者不在此限。
|
35 |
經營者應遴用領有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之人員,負責及監督衛星通信網路之施
工、維護及運用。
經營者應將負責衛星通信網路施工、維護及運用之工程主管人員及連絡電話報請電
信總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
36 |
衛星通信網路設備之施工及維護事項,應由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並於施
工日誌及維護日誌認可簽署。
前項之施工日誌及維護日誌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輪值人員及時間。
二、固定地球電臺之發射載波頻率及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I.R.P) 值。
三、機器運作、維護紀錄。
四、其他相關事項。
施工日誌及維護日誌應至少保存一年,電信總局派員查核時,經營者應提供之。
|
37 |
經營者終止地球電臺設備使用時,應報請交通部備查,並繳銷電臺執照;其未繳銷
電臺執照者,由交通部註銷之。
前項電臺之射頻器材,經營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
|
38 |
經營者及其使用者設置之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通信網路連接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致侵犯他人之通信秘密。
二、維持適當之通信服務品質。
三、不致損害使用者或公眾通信設備。
四、其通信網路與公眾通信網路設備間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前項第四款之責任分界點,應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
39 |
經營者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電信總局得限期命其改善或限制其使用。
|
40 |
固定地球電臺之運作,符合下列四種情形時,始得採遠端控制:
一、已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他人任意進入或使用固定地球電臺。
二、負責運作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可隨時迅速到達固定地球電臺現場做必要之處置
。
三、遠端控制站應可監測及控制固定地球電臺之運作。
四、固定地球電臺經檢測或通知有干擾合法通信時,遠端控制站可立刻停止固定地
球電臺之發射作業。
|
41 |
經營者增設固定地球電臺時,應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向電信總局申請或變
更架設許可。
經營者新增或變更固定地球電臺之射頻設備時,應檢具衛星固定地球電臺設置申請
書及其相關文件,報請電信總局核准。
|
42 |
經營者之固定地球電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可選用任一衛星系統組成衛星通信
網路。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經由衛星系統發射信號至國外或接收國外信號之路由,應
報請電信總局核備。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在緊急情況下改用不同衛星系統時,應即報請電信總局備
查,並應將其情事載明於維護日誌。
|
第二節 頻率申請、頻率干擾及載波發射限制 |
43 |
衛星通信業務使用之頻率,經營者應依「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所定衛星通
信業務分配頻段,向交通部申請核配。
交通部為整體電信及資訊發展需求,必要時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設備,經營
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
|
44 |
衛星通信業務使用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
,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
45 |
經營者應指派具備經驗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或監督固定地球電臺發射信號之運
作。
經營者使用之電功率應以滿足實際運用之需求為限,如有干擾發生時,經營者應降
低功率或暫停其運作至改善為止。
地球電臺發射頻率容許差度及最大容許混附發射功率階度,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
理辦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
固定地球電臺之天線仰角,非經電信總局核准,不得低於五度操作,以避免其發射
信號干擾其他無線電通信。
|
46 |
經營者設置之固定地球電臺遭受其他業者無線電信號干擾致發生通信中斷或品質劣
化情況時,應先自行協調解決,其無法取得協議者,得報請電信總局處理,各經營
者應依電信總局之決定辦理。
|
47 |
經營者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電信總局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測,其未按規定使用或設
備故障致干擾他人通信時,電信總局得限期命其改善,必要時得限制其使用,經營
者應依電信總局之命令辦理。
|
第三節 業務管理 |
48 |
經營者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事業之通信網路相介接時,不得逾其特許業
務範圍。其接續之方式及費率計算,依電信總局所定網路接續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
49 |
經營者應就其提供服務之主要資費,於實施前按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公式計算,報
請電信總局核轉交通部核定後實施;次要資費,由電信總局核定;變更時亦同。
前項主要資費及次要資費之項目及名稱,應依第一類電信事業之主要資費及次要資
費項目界定原則之規定辦理。
|
50 |
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電信總局轉請交通部核准後公
告實施;變更時亦同。
前項營業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提供服務之項目。
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條件。
三、使用者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條件
四、經營者受撤銷特許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足以對使用者權益產生損害時,對使用
者之賠償方式。
五、因其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
損害時之處理方式。
六、對使用者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項目。
七、其他服務條件。
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應載明前項各款事項,報請電信總局核備,並
不得違反電信法令及營業規章之規定。
|
51 |
經營者應公平提供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民眾請求在其核准經營之營業區
域內提供衛星通信業務之服務。
|
52 |
經營者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交
通部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使用者。經營者經交通部核准終
止其業務之全部時,交通部應註銷其特許執照,並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
|
53 |
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電信設備及高級電信工
程人員等相關資料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電信總局為管理衛星通信業務之經營,得命經營者檢送下列報表,經營者應提供之
:
一、有關業務者。
二、有關財務者。
三、有關電信設備者。
|
54 |
經營者營運不當或通信品質不佳,足生損害使用者權益時,電信總局得限期命其改
善。
|
55 |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為調查或蒐集證據,經依法定程序提出查詢通信資
料、使用者資料者,經營者應提供之。
經營者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應具備配合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調查證據或
監察通訊之功能,其因而需增加軟硬體設備者,由提出需求之機關負擔之。
經營者應登錄其使用者之客戶資料,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
|
56 |
經營者受撤銷特許執照之處分時,交通部應撤銷無線電頻率使用之核准及地球電臺
執照,並通知電信事業終止其電信機線設備之租用。
|
第四章 附則 |
57 |
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應按申請特許、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交
通部所定收費標準向電信總局繳交特許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經營者應按經營業務使用之頻率,依交通部所訂收費標準向電信總局繳交無線電頻
率使用費。
|
58 |
籌設同意書、架設許可證、地球電臺執照、特許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
由向電信總局申請辦理補發或換發。
|
59 |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其他電信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60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