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
十一月
三十日
中華民國年月日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規八八字第五○七四八一—○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三十二條
行動通信網路接續管理辦法於八十六年十月四日發布後,我國電信自由化之腳步不斷地加速向前邁進,各項行動通信業務的建設與經營均已趨成熟。鑑於現行管理辦法並未納入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通信業務之相關事項,為因應衛星通信業務及固定通信業務之開放,爰將現行管理辦法修正為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俾使各項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均有所遵循。本修正草案係參酌WTO基本電信小組之基本電信服務監管架構定義及原則之參考文件(WTO Reference Paper)所揭示之精神與機制,依中美電信諮商接續費協議之結論,及參考電信總局委託研究所完成的「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機制之研究」、固網規劃小組決議與美國及其他先進國家之電信法規等文件擬訂。其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本辦法名稱修正為「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二、增訂網路介接點之設置原則及技術可行點。(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增訂網路互連時之品質、維護、方式及標準。(修正條文第八條至第十一條)
四、修正網路互連時,相關服務費用之名稱及定義,並增訂第十二條第二項,明定網路互連費用之攤付原則。(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接續費之計算原則修正為依互連雙方之協議,但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接續費之計算,應按實際使用到之細分化網路元件及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計算。(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增訂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要求網路互連時,接續費之計算採互惠原則。(修正條文第十 四條)
七、增訂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應公開其互連費用之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八、增訂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應將網路元件細分化義務及細分化網路元件之項目。(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九、增訂第一類電信事業出租細分化網路元件之費率訂定原則。(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十、增訂關於第一類電信事業間通信費之訂價、收取、呆帳及營收處理原則。(修正條文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
十一、修訂網路互連協議及裁決程序(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一條)
十二、增訂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之施行日期,使現有業者有適當期間準備因應新機制。(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行動通信網路接續管理辦法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