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
五月
三十日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規八九字第五○三五九六—○號令發布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
交通部電信總局為因應衛星通信業務及固定通信業務之開放,已修正「行動通信網路接續管理辦法」為「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俾使各項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均有所遵循。依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發布施行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協議,由互連網路業者協商訂定之。考量申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者,於取得籌設同意書後,即應按核定之區域及期間籌設並完成相關網路建設後,再據以申請核發特許執照,而協商網路互連事項乃網路建設階段即應確定之事項。爰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取得籌設同意者其網路互連協商事項,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俾利適用,以資周延。
修正條文
第三十一條之一
申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並取得籌設同意書者,其相互間或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協商,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之一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