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
八月
八日
交郵發字第八九四一號令發布
為促進電信事業間公平有效的競爭,以達到保障消費者權益,使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能適時地以透明且允當的方式提報財務報表,俾建立透明且會計資訊合理分離的電信會計制度,爰依電信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準則。茲分述本準則訂定重點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規定事項包括法源依據、專有名詞定義、主管機關及法令適用之優先順序(第一條至第四條)。
二、第二章為個體會計,規範電信經營者各項財務資訊所須遵循之會計原則、會計政策及會計科目(第五條至第十條)。
三、第三章為分離會計,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分離會計之原則、成本分離原則、資產分離原則、資金成本分離原則及收入分離原則(第十一條至第五十條)。
四、第四章為行政管理,規範會計作業程序手冊、財務報告、財務報告簽證制度、防護措施及資料保存期限(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六條)。
五、第五章為附則,規定處罰依據、審查費之收取及施行日期(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