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8年
8月
13日
1086301545
廢止1900MHz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審驗技術規範
1. 法源依據
本規範依據電信法第十四條第六項及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 申請審驗之程序
2.1 申請人於系統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完成其事業計畫書(含原送審及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變更之相關文件)所定三年建設計畫達下列各階段之預定基地臺設置數量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時,並對各該階段之系統網路完成自評測試後,再向本會申請技術審驗。
(1) 第一階段:
完成事業計畫書所定三年建設計畫之預定基地臺設置數量之百分之二十五(含)以上。
(2) 第二階段:
完成事業計畫書所定三年建設計畫之預定基地臺及系統交換機設置數量之百分之百。
2.2 申請人申請技術審驗時,應檢附下列之書面資料各壹式兩份,報請本會審驗:
2.2.1 附表一「1900MHz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審驗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其相關資料。
2.2.2 附表二「1900MHz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設備報驗清單」(以下簡稱系統設備報驗清單)
2.2.3 附表三「1900MHz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審驗紀錄表/自評報告書」(以下簡稱自評報告書)。
2.2.4 附表三之一「1900MHz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語音功能測試紀錄表」(以下簡稱語音功能測試紀錄表)。
2.2.5 附表三之二「1900MHz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數據連線、移動及交遞功能測試紀錄表」(以下簡稱數據功能測試紀錄表)。
2.2.6 附表三之三「1900MHz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紀錄表」(以下簡稱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紀錄表)。
2.2.7 附表三之四「1900MHz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紀錄表」(以下簡稱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紀錄表)。
3. 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
本技術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性審驗及整合性審驗;其中一般性審驗採全數審驗,整合性審驗之審驗項別有語音及數據功能測試、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通信紀錄、網路連線、帳務處理及障礙申告處理,其中語音及數據功能測試、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及通信紀錄採抽樣檢驗(以下簡稱抽驗),網路連線、帳務處理及障礙申告處理則採全數審驗。
3.1 一般性審驗:
依附表三自評報告書所定之一般性審驗各項別進行審驗。
3.2 整合性審驗及其抽驗原則:
3.2.1 依附表三自評報告書所定整合性審驗之語音及數據功能測試、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及通信紀錄項別進行審驗,其抽驗原則分別說明如下:
(1) 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二系統設備報驗清單各階段報驗之已完成建設基地臺,再按附錄 1900M Hz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基地臺測試抽樣基準」(以下簡稱抽樣基準)決定抽驗基地臺及通信紀錄總數。
(2) 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
依申請人申請審驗區域範圍內,擇一處所,進行國際來話主叫號碼顯示測試。
(3) 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
依申請人申請審驗區域範圍內,擇一處所,進行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
3.2.2 依附表三自評報告書所定整合性審驗之網路連線、帳務處理及障礙申告處理項別進行審驗。
4. 審驗作業
4.1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如下:
4.1.1 1900MHz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設備報驗清單
(1) 基地臺建設數量應包含階段及數量,依完成之建設階段填寫,並填列已完成建設之基地臺清單,包括電臺編號電臺名稱,本階段報驗之電臺新設欄位應勾選。
(2) 網路設備建設數量。
(3) 系統交換機設備。
(4) 區間設備接裝電路。
4.1.2 系統網路架構圖
應包含交換設備、控制臺及基地臺間之網路連線,及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POI之互連鏈路數量、傳輸容量等之網路架構。
4.1.3 系統維運測試紀錄
申請人對所報驗之系統,須先完成自我測試,並檢附系統維運測試紀錄,測試紀錄須經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簽署,其格式及測試項目由申請人自訂。
4.1.4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檢附相關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審驗時提示正本供備查。
4.1.5 其他須佐證資料之文件
本規範所定須檢附之佐證資料文件。
4.2 審驗方法及標準:
申請人除須先完成所報驗之整體通信網路自我測試外,於報驗時須再依附表三自評報告書所定之審驗項目自評測試之;其自評測試數量,不得低於第3點之規定。
4.2.1 一般性審驗:
4.2.1.1 資料備齊
(1) 系統架設許可證之查核:
申請人須備具系統架設許可證,俾供核對設置地址、廠牌、型號、數量與系統架設許可證是否相符。
(2) 附表一申請表之各項資料:
(A) 檢附相關資料之建設規模,須與事業計畫書一致。
(B) 須備具基地臺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及合法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等相關資料,俾供與系統通信架構圖核對之用。
(C) 自評報告書及其測試紀錄表。
4.2.1.2 責任分界
無線電話交換機房之電信設備,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間須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4.2.1.3 接地電阻
(1) 須具有通信用單一接地裝置,且不得與避雷設施共用接地,並須檢附相片資料佐證之。
(2) 交換機房為一萬門號(含)以下者,其接地電阻應低於5Ω;交換機房為一萬門號以上者,其接地電阻應低於0.5Ω,並應檢附機房接地電阻測試紀錄佐證之。
4.2.1.4 備用電源
機房應裝妥備用電源,並檢附相片及佐證資料。
4.2.1.5 安全設置
(1) 申請人應就機房之設置涉及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消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事項,提出主管機關(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或提出切結書保證依規定向相關權責主管機關(單位)辦理。
(2) 檢具專業技師證明文件,證明各機房結構安全無虞及符合消防安全法令規定,以維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並檢附相片及佐證資料。
4.2.2 整合性審驗:
4.2.2.1 語音及數據功能測試
4.2.2.1.1 語音功能測試
對所抽驗之基地臺,以行動臺(手機)在基地臺電波所涵蓋服務區內進行語音功能測試,其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三自評報告書及附表三之一語音功能測試紀錄表,於測試期間所有測試電話門號及其費用由申請人提供,所使用之行動臺須為經本會型式認證合格及黏貼審定標籤者。
測試方法依下列方式抽樣測試,並記錄之:
(1) 語音連線功能測試:
(A) 可成功與同一交換機下相同行政區域之其他行動臺完成語音連線功能測試。
(B) 可成功與不同交換機之其他行動臺完成語音連線功能測試;如僅具一部交換機,則以選擇跨不同行政區域之其他行動臺完成語音連線功能測試代之。
(C) 本系統行動臺可成功與其他固定通信網路業者之任一市內電話進行語音連線功能測試;申請人於第一階段所建置之系統如尚未與其他業者之固定通信網路完成網路互連時,則4.2.2.1.1(1)(C)免測。
(D) 本系統行動臺可成功與其他行動電話網路業者之行動電話進行語音連線功能測試;申請人於第一階段所建置之系統如尚未與其他業者之行動電話網路完成網路互連時,則4.2.2.1.1(1)(D)免測。
(2) 語音交遞功能測試:
(A) 本系統行動臺可成功於不同之基地臺間完成語音交遞,其交遞功能測試結果應依系統別記錄於附表三之一。
(B) 抽驗之基地臺如與其他基地臺並無有效電波涵蓋重疊可測試語音交遞功能,則4.2.2.1.1(2)(A)免測。
(3) 申請人所建置之系統如未提供語音服務,則4.2.2.1.1免測。
4.2.2.1.2 數據功能測試
依申請人檢送之附表二系統設備報驗清單之交換機建設數量為抽測點數量,每一交換機以測試一次為限。
以行動臺在申請人提報之基地臺電波涵蓋服務區內任選一個測試點進行數據功能測試,並依下列方式抽樣測試,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三之二:
(1) 數據連線功能測試:
(A) 由一行動臺使用1024Bytes長度之IP封包,對另一行動臺進行一百次ping測試,time out次數不得超過十次。測試方法有下列二種:
(a) 以一行動臺可成功ping同一交換控制器之另一用戶終端設備。
(b) 有不同交換控制器時,以一行動臺可成功ping不同交換控制器之另一行動臺。
(B) 依審驗人員指定之可行性公眾網頁進行連線,且須完成網頁連結。
(2) 數據移動功能測試:
由一行動臺對另一行動臺以ping -t進行測試,測試十秒期間不得有連線中斷狀態出現。
抽驗之基地臺如與其他基地臺並無有效電波涵蓋重疊可測試數據移動功能,則4.2.2.1.2(2)免測。
(3) 數據交遞功能測試:
依申請人檢送之附表二系統設備報驗清單之交換機建設數量為抽測點數量,每一交換機以測試一次為限。
由一行動臺使用1024Bytes長度之IP封包,對另一行動臺進行ping -t測試,測試期間不得有連線中斷狀態出現。
基地臺與鄰近基地臺間之數據交遞功能測試包括下列三種,並以申請人所報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及已具備之交遞功能為限,依(A)、(B)、(C)之順序,以行動臺擇一適用方式進行測試:
(A) 不同核心交換控制器間。
(B) 同一核心交換控制器之不同基地臺控制器間。
(C) 同一核心交換控制器之同一基地臺控制器間。
抽驗之基地臺如與其他基地臺並無有效電波涵蓋重疊可測試數據交遞功能或無法交遞時,則4.2.2.1.2(3)免測。
(4) 申請人所建置之系統如未提供數據服務,則4.2.2.1.2免測。
(5) 數據移動功能測試及數據交遞功能測試為選測項目,本會得視需要決定是否審驗。
4.2.2.2. 通信紀錄
每一測試之語音功能均應做測試紀錄,俾與附表三之一語音功能測試紀錄表,內容至少應包括發話用戶號碼、受話用戶號碼、測試日期、測試起迄時間等紀錄。
每一測試之數據功能均應做測試紀錄,俾與附表三之二數據功能測試紀錄表之測試結果核對,內容至少應包括來源IP位址、目的IP位址、測試日期、測試起迄時間等紀錄。
申請人對語音及數據測試紀錄佐證資料,應至少保存六個月,並檢附保存紀錄之設備容量佐證資料。
4.2.2.3 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
(1) 準備事項:
受話號碼為註冊於受測交換機之門號。
(2) 測試方法:
(2.1) 透過話務模擬器/產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產生、其他交換機模擬產生或經由實際網路傳遞國際來話至受測交換機。
(2.2) 測試3通主叫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886)及NOA=INTL之國際來話。
(2.3) 測試3通主叫號碼字首為他國國碼及NOA=INTL之國際來話。
(3) 測試標準:
(3.1) 上揭(2.2)之受話端顯示格式應如:002886+區域號碼(Region Code或Area Code)+主叫用戶號碼(Subscriber Number)。
(3.2) 上揭(2.3)之受話端顯示格式應如:002他國國碼(Country Code)+區域號碼(Region Code或Area Code)+主叫用戶號碼(Subscriber Number)。
(3.3) 應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
4.2.2.4 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
(1) 準備事項:
受話號碼為註冊於受測交換機之門號。
(2) 測試方法:
(2.1) 透過話務模擬器/產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產生、其他交換機模擬產生或經由實際網路傳遞國際來話至受測交換機。
(2.2) 準備3個含不同國碼、NOA=INTL及具備主叫號碼之國際來話。
(2.3) 受測門號啟動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2.2)之3通國際來話。
(2.4) 受測門號關閉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2.2)之3通國際來話。
(3) 測試標準:
(3.1) 上揭(2.3)之受測交換機應送出掛斷訊息、送出拒絕語音或轉接語音信箱。
(3.2) 上揭(2.4)之主叫端電話可與被叫端電話通話。
(3.3) 應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
4.2.2.5 網路連線
(1) 網路連線狀態:
可顯示所建設之基地臺與網路管理系統間之連線狀態。
(2) 網路連線告警:
對所建設之與網路管理系統間之連線異常狀態,系統應具顯示、登錄及告警等功能。
4.2.2.6 帳務處理
(1) 檢附帳務處理流程,並說明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
(2) 應以通信紀錄提供出帳範例,並說明之。
4.2.2.7 障礙申告處理
(1) 須提供用戶障礙申告之免費服務電話。
(2) 對每一通障礙申告及處理應予記錄,並可供查核。
(3) 須檢附障礙申告單樣式及障礙處理流程。
4.3 其他事項:
4.3.1 語音及數據功能測試點之選擇以公共場所或公路為主。
4.3.2 為應系統審驗需要,得對申請人所設之任一基地臺依「1900MHz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進行審驗。
4.3.3 申請人應檢附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簽訂建置通訊監察之協議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4.3.4 申請人應檢附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POI佐證資料。
4.3.5 審驗時,申請人除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外,應另指派一人以上之工作人員隨同協助審驗之進行,其中系統工程人員須操作相關設備,以配合審驗人員進行審驗。
5. 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5.1 審驗結果判定標準
5.1.1 一般性審驗及整合性審驗之測試完全符合規定者,始判定合格。
5.1.2 各項測試如有待澄清項目者,申請人須提出資料證明其原因為非可歸責於申請人,本會得對該待澄清項目再行測試,否則判定為不合格。
5.2 審驗結果處理原則
5.2.1 審驗時如有抽驗點不符合時,本會仍將繼續審驗其餘抽驗點,並將審驗結果資料全部列出,以供申請人改善。
5.2.2 審驗結果經判定為不合格者,申請人於改善後,應自收到該次審驗判定不合格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複驗時依第3點「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辦理。
5.2.3 經複驗後仍判定不合格者,由本會通知申請人其審驗結果。但申請人於改善後,得重新繳費申請審驗。
6. 1900MHz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審驗作業流程
審驗作業流程如附圖所示。
7. 擴增系統規模時之處理方式
7.1 申請人完成系統建設計畫前,如擬擴增系統規模,應敘明理由,報請本會核准,並就異動部分,依本技術規範規定辦理。
7.2 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後,另有增設或變更系統交換設備時,應先報請本會核准,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就其增設或變更部分檢送附表二系統設備報驗清單,並就其增設或變更之系統交換設備所管轄基地臺涵蓋範圍抽三臺基地臺,依整合性審驗項目之 5.2.2 .1.1語音功能測試或5.2.2.1.2數據功能測試進行自評後,檢送附表三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報請本會審驗。
8. 繼續經營之技術審驗
本業務之特許執照期限屆滿時,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由本會視需要依本規範規定辦理技術審驗,於審驗合格後,依規定重新換發特許執照。
9. 不定期技術審驗
本會因實際需要、遇有爭議或發生電波干擾時,得對本業務經營者之相關系統設備進行審驗。
10. 系統審驗會議
對增設或變更之核心網路交換設備、新增之應用服務功能,以及對審驗項目之抽驗數量、抽驗地點等相關事項,本會得召開系統審驗會議,討論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