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
九月
十一日
行政院新聞局 (89) 琴廣三字第 1381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第 1 條 本標準依廣播電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廣告審查包括內容、聲音、畫面、文字、旁白與播送時段。
第 3 條 廣告內容有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第 4 條 廣告之聲音、畫面不得有足以傷害公眾聽、視覺之情形。
第 5 條 廣告之文字、旁白應力求淨化,避免粗俗不雅之文詞。
第 6 條 廣告之許可,得視其內容,限制播送之時段。
第 7 條 播送電臺或廣告製作業者,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時,得準用本法施行細則第
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複審。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