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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申請許可設立調頻廣播電臺審查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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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 九十四十八
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二字第0940624269Z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

第一條

本標準依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審查費,以新臺幣計算,其費額如下:

一、申請設立乙類調頻廣播電臺或分臺者:每件十五萬元。

二、申請設立甲類調頻廣播電臺者:每件五萬元。

第三條

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資料,並於限期內送達者,不另收費。

第四條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溢繳外,不得要求退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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