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審查費,以新臺幣計算,其費額如下:
一、申請設立乙類調頻廣播電臺或分臺者:每件十五萬元。
二、申請設立甲類調頻廣播電臺者:每件五萬元。
第三條
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資料,並於限期內送達者,不另收費。
第四條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溢繳外,不得要求退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