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
七月
三十日
行政院新聞局(八八)建廣一字第 一二一二二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七條
第一條 本標準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衛星廣播電視廣告,係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或收視,其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 前項規定,於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在國內流通之產品或服務廣告,準用之。
第三條 衛星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前項各款例示如附表。 第四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時段、鎖碼播送特定廣告。
第五條 播送廣告時應以字幕、圖卡、旁白、音樂或其他適當方式與節目明顯區分;節目內容及表現不得涉及廣告化。
第六條 製播衛星廣播電視廣告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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