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一百零八年
一月
十八日
通傳資源字第1084300008號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第五點第二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以下簡稱通傳財團法人),指主要業務以本會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
三、本會為核定與評核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具體財務績效,得成立評核小組。
評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技監或參事兼任,其餘成員由本會業務主管處、主計室、人事室指派之人員擔任,並得視實務作業需要,聘請外部專家、學者一至三人參加評核小組評核作業。
評核小組幕僚業務由主管處負責。
四、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當年度具體財務績效指標及目標值,並函報本會核定。
前項具體財務績效指標得併於年度工作目標。
第一項具體財務績效指標及目標值,由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依其產業特性設定具體之財務績效(不含收入來源係基於法律規定或政策原因而取得之情形)指標,應具備下列特性:
(一)可量性:有具體評估方式及衡量基準。
(二)導引性:可促使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朝財務穩健及永續營運目標努力。
第一項具體財務績效指標及目標值依本會訂定之格式(附件一)提報。
五、本會得配合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之設立宗旨、營運目標及行政監督相關規定,檢討修正其具體財務績效指標及目標值。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配合本會之施政計畫及預算執行方式調整,對財務績效產生重大影響者,得向本會申請修正具體財務績效指標及目標值。
前二項修正由評核小組核定後實施。
六、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於年度終了辦理績效評估,依本會核定之具體財務績效指標自評財務績效,並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會。
前項具體財務績效指標自評之填寫依本會訂定之具體財務績效指標自評表(附件二)辦理。
本會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函報之具體財務績效指標評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