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一百零六年
十一月
八日
通傳平臺字第10641040220號公告
主旨:訂定「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接續費上限」。
依據:
一、 電信法第十六條第九項。
二、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六項。
公告事項:
一、 適用對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
二、 實施期間: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下次公告實施之日為止。
三、 費率(新臺幣元/分鐘):
(一) 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1.15元/分鐘。
(二) 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0.965元/分鐘。
(三) 一百零七年度:0.811元/分鐘。
(四) 一百零八年度:0.68元/分鐘。
(五) 一百零九年度至下次公告實施之日為止:0.571元/分鐘。
四、國際來話落地第三代行動通信網路及行動寬頻網路之通信費(含接續費),依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業者協商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