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0941028431號
主旨:預告訂定「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接續費上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電信法第十六條第九項及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六項。
三、「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接續費上限」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新聞公告」選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鑒於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之新費率須於110年1月1日實施,本案有其急迫性,且辦理過程已徵詢利害關係人意見,爰預告期間以30日計。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平臺事業管理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三)電話:02-33438362。
(四)傳真:02-23433600。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