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訂定「樞紐設施項目」。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電信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
三、「樞紐設施項目」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新聞公告」選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本會95年12月21日通傳企字第09505150780號公告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項目。本次配合電信管理法施行,本會依電信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公告樞紐設施,預告期間以60日計。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三)電話:02-33438123。
(四)傳真:02-2343393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