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修正草案,本案已登載於行政院公報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刋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二)地址: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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