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十七條草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發文字號:通傳北字第10850059820號
主旨:預告修正「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十七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
三、「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新聞公告」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本案係配合我國第五代行動通信(5G)行動寬頻業務特許執照釋照作業,為加速5G基礎建設與發展,及避免影響得標者基地臺建設期程,爰定公告期間縮短為30日。
(二)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北區監理處)。
(三)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43號8樓。
(四)電話:(02)3343-8922。
(五)傳真:(02)2343-3990。
(六)電子郵件:jim3764@nc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