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草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通傳內容字第11248011250號
主旨:預告修正「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二項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三、「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新聞公告」選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為因應數位環境下傳播產業快速變化,活絡我國電視產業發展,具有急迫性,預告期間訂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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