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修正「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電信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九項。
三、「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新聞公告」選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基礎設施處。
(二)地址:10054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16號4樓。
(三)聯絡人:史技正。
(四)電話:(02)3343-8452。
(五)傳真:(02)2343-3636。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 耀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