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經濟合作會議電信設備符合性評鑑相互承認協定暨相關文件
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定發展基磐架構
目的
MRA主要目的在於促進貿易。由於每個經濟體有各自的法規與行政作業程序,因此設備製造商或供應商為了在各經濟體境內銷售或使用電信設備必需遵守每個經濟體相異的規定。如欲改善此情況並減少進入他國電信服務市場之障礙,可透過兩種方式加以解決。其一為簡化行政作業流程,其二為經濟體相互承認彼此之符合性評鑑程序,因此,相互承認協定即為符合性評鑑程序相互承認所作之安排,本架構文件欲就各經濟體現行之檢測及驗證相關規定建立一套相互承認之基礎架構。本質上,相互承認不應僅被視為終極目的,亦應視為經濟體彼此間對未來工作建立互信的有效措施。未來製造商或供應商將可只需提送一次符合國際標準的檢測及廠商自我符合性宣告等機制,以增加進入本區電信市場的通路。
此MRA架構文件並非是具有法律約束力之文件,僅是作為各經濟體間發展、制定並簽署特定具法律約束力相互承認協議(MRAs)時之藍本,若此架構所建制之原則、條件及執行步驟與特定MRAs架構的發展相吻合時,期望以最少的雙邊/多邊MRAs組合即可符合APEC目標,並滿足各經濟體的各自需求。
茲將此基本架構的內涵臚述於後。
壹、原則
計有兩項基本原則,其一將技術法規與行政作業程序之管制減至最低,其二為符合性評鑑程序的相互承認。該兩項原則可併行實施。
第一項原則的主旨在於降低非關稅障礙俾促進國際貿易之自由發展,以尋求所有經濟體間法規管制最小化為目標,各經濟體可以一九九七年九月新修定之「APEC設備驗證區域調和指導原則」作為簡化其監理需求之鵠的。
第二項原則可與第一項原則並行實施。第二項原則主要在於限制符合性評鑑模組的數目,希望藉相互承認以降低進行符合性評鑑時諸如檢測、驗證等方面所需的成本與時間。
貳、條件
為使APEC在MRA方面的發展順利進行,所有經濟體需符合兩個條件。其一所有經濟體承諾遵循「APEC設備驗證區域調和指導原則」,如此一來,才可確保一公平的遊戲規則環境以達成促進貿易的目的。由於各會員經濟體的技術架構不同,故簡化法規要求以符合「APEC設備驗證區域調和指導原則」所需之時程亦不一樣。因此,第一個條件是請每個經濟體各自表達其可符合的時程。
第二個條件是各經濟體應採用在MRA發展架構草案中所發展出之符合性評鑑模組。藉由參照或採用該模組,有助於經濟體在進行多邊協議談判時,不但可以最少之精力與時間達成共識,同時亦可提供更廣泛及重點之協商範圍。
參、實施步驟
茲將MRA實施四階段簡述如下。第一階段乃各經濟體就其現行設備驗證相關法規、技術規範及行政作業程序等廣泛交換意見,使彼此間有充份之認識與瞭解並尋求共識。電信工作小組(TEL)已舉辦了一系列的研討會供經濟體間進行資訊的交流。
第二階段為各經濟體經由協商討論發展一套可供遵循的指導原則,建立公平的遊戲規則環境以達成促進貿易的目的。一九九七年九月新修定之「APEC設備驗證區域調和指導原則」乃經濟體努力之成果,各經濟體應以此指導原則為基礎簡化各自的法規及擬定個別的行動計畫方案。
第三階段為發展符合性評鑑模組之相互承認,此階段可與階段二同步進行。由於各國電信監理政策、法規與行政作業程序相異,故符合性評鑑程序亦會有所不同。故此步驟主要目的在發展一套能符合所有經濟體需求之符合性評鑑模組。
第四階段為發展特定的MRAs階段,一旦符合性評鑑模組為APEC各經濟體同意,經濟體間亦符合前述之條件後,將即可依其個別需求進行雙邊或多邊協議談判,且協議對象不侷限於APEC經濟體。一旦MRAs發展並實施後,則設備將可在經濟體相互間暢流且因該MRA之實現而互蒙其利。
肆、符合性評鑑模組
各經濟體依其個別法規需求訂立不同的符合性評鑑程序,該程序可歸納成多種不同的符合性評鑑模組。為了降低設備供應商取得驗證所需之成本與時間,經濟體應嘗試發展一套符合性評鑑模組。
1.檢測結果相互承認模組
相互承認輸出經濟體經國際共同認證規範所認可之檢測實驗室依照進口經濟體檢測程序規定所出具之檢測結果。
2.設備驗證相互承認模組
相互承認他經濟體授權之驗證機構所核發之驗證證明,如此每個經濟體所指派的符合性評鑑機構均能證明產品可符合其他經濟體之法規規定。
期盼以上兩模組將足以滿足APEC經濟體之需求。
伍、MRA範圍
MRA範圍涵蓋終端設備(有線、無線)及其他電信法規所列管之電信設備。此外,尚包括與該設備相關之電磁相容與產品安全規定。
陸、MRA構成要素
APEC貿易暨投資委員會(APEC Committee on Trade and Investment)所採用之符合性評鑑相互承認協定範式的關鍵構成要素,可作為制訂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定條款之參考。MRA內容最少應包括以下項目:目標、涵蓋範圍、符合性評鑑模組,MRA執行聯合委員會、問題及爭議處理、協定之生效日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