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經濟合作會議電信設備符合性評鑑相互承認協定暨相關文件
中華台北致函APEC電信工作小組主席參與MRA意願信箋
張克彥博士
APEC電信工作小組主席
加拿大工業部
Rue. Slater 300號
加拿大渥太華K1A 0C8
1999年3月10日
主席 鈞鑒:
本人很榮幸通知閣下中華台北已準備著手執行亞太經濟合作會議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定 (APEC Telecom MRA)。
中華台北依APEC電信MRA條款第9.2節之規定,特致函閣下確認已可與其他APEC經濟體開始執行APEC Telecom MRA之一般條款、附錄A及附錄B第一階段程序。中華台北擬自一九九九年七月開始執行該程序。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起,中華台北將依附錄B之第一階段程序認可參與經濟體之檢測實驗室為符合性評鑑機構(CABs)並接受參與經濟體CABs依中華台北技術法規所出具之電信設備符合性評鑑檢測報告。隨函附上中華台北接受認可CABs檢測報告之技術法規清單,此清單之修正通知應依APEC Telecom MRA一般條款之規定辦理。同時,有關本案中華台北之權責機關(Designating Authority)為電信總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Telecommunications: DGT),DGT可依循APEC Telecom MRA之一般條款及附錄A指派檢測實驗室予參與經濟體認可為CABs。
DGT為中華台北負責本項MRA事務之聯絡單位。
此外,中華台北亦欣然宣布擬自公元2000/2001年參與APEC Telecom MRA附錄C第二階段程序之實施。
中華台北交通部電信總局副局長 高凱聲 謹上
附件:中華台北附件I技術法規清單
備註:技術法規請參考電信總局全球資訊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