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言論自由與多元價值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恪遵之精神,並依據執掌廣電法令督促媒體注意事實查證以提振各界對廣電媒體的信心,針對今(20)日中國時報A15版時論廣場以短評方式模糊廣電媒體之查證義務,更詆毀維護媒體公信力及言論自由之作為,應予嚴正譴責
針對今(20)日中國時報A15版時論廣場以短評方式指摘,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NCC)對所謂的假新聞開罰,最高可罰200萬元,新聞的真假由NCC認定,大開言論自由倒車等語云云;NCC嚴正告知此平面媒體,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是NCC成立之宗旨,亦是一直恪遵之精神,廣電媒體於製播新聞及評論本應注意事實查證,並納入媒體內控機制,如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或妨害公共秩序,依現行廣播電視法或衛星廣播電視法訂有違反者最高可核處新臺幣200萬,並得令其停止播送該節目,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應受關注及監理者為是否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並非審查製播內容,此事實查證原則廣電媒體皆應遵循。
而專家學者、公民團體代表、內容製播實務工作者亦組成有「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廣納多元觀點討論,對於廣電媒體新聞報導之內容,重點在於是否落實查證工作,以避免因未查證或查證不確實,導致新聞製播發生片段取材、煽情、誇大、偏頗等失衡情事,並損害公共利益,如未查證,仍持續報導不實訊息者請該媒體建置之倫理委員會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送NCC審議,NCC亦將提送「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討論,此平面媒體以短評方式模糊廣電媒體之查證義務,更詆毀NCC維護媒體公信力及言論自由之作為,其心態殊為可議。
為保障廣電媒體做為第四權的重要價值,NCC監理廣電媒體藉由落實查證,作為內控問責機制之一環,以降低具特定目的訊息對公共利益造成之危害,並避免錯誤訊息經傳播擴大渲染,期使廣電業者能以專業優質的報導,獲取視聽眾信任,提振各界對廣電媒體的信心。
連絡人:專門委員 陳金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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