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12月11日於該會粉絲專頁,分享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1995年Stratton Oakmont, Inc. v. Prodigy Services Co.(以下簡稱Stratton案)一案,引起網友熱烈討論及部分過度聯想揣測一事,NCC強調,該會作為通傳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各國之匯流動態一向均有深入研究,本次分享Stratton案,是基於美國通訊端正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 of 1996)為近期美國輿論與國會討論之焦點,與國內目前所關注之任何議題均無關聯,亦無暗示任何政策方向。
NCC補充,該會主要職掌電信管理法、廣電三法,涉及傳播、電信相關監理,並不含網路內容監理。針對新媒體相關服務,目前刻正研議《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其中也明定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是「指經網際網路傳輸,由服務事業以自己名義提供經其編輯、篩選之視訊內容服務」,尚未包含以使用者分享內容( User Generated Content,UGC)及交流資訊(觀點或經驗)為主的社群媒體平臺服務,如:youtube、facebook。目前外界對草案仍有不同看法,NCC將持續吸收多元意見滾動式討論。
NCC最後說明,基於該會專業,長期關注網路治理相關之法制及討論,歡迎網友提供相關政策建言,也期盼透過與社會多方溝通,健全我國匯流法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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