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責成業者應落實身分確認與文件查核且取得訂戶同意始得收費,並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0條第6項之規定重申,有線電視業者提供服務,應訂定公平合理之價格及服務條件,以確保訂戶收視權益
有關新竹振道及永佳樂有線電視贈送3個月免費收視頻道套餐,屆期後僅以簡訊通知訂戶開始收取套餐費用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已於日前邀集相關業者赴會說明。NCC表示,此次發現的兩案例,其中,永佳樂有線電視案發生於102年,係逾免費收視期間後列帳收費;新竹振道發生於106年間,是以簡訊通知施工單之簽收人(申請人家人)後,逕行收費。經瞭解,兩家有線電視業者已退還案關費用予訂戶。
NCC表示,該日會議中再次向業者重申應落實訂戶身分確認與文件查核,在制度管理面,NCC將督導新竹振道及永佳樂有線電視落實檢視訂戶申請資料及免費收視頻道屆期時需取得訂戶同意後再行收費之機制;在消費者服務面,業者資費專案應於合約書中載明並給予訂戶勾選,更要求業者主動清查訂戶有無類似案件,依相關規定處理;另外,在人力訓練及管理面,有線電視派工單與施工單應與申裝合約書分開簽署,並要求業者加強人員專業訓練,提升服務品質,以確保消費者收視權益。
為防範類似案件發生,NCC將對有線廣播電視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進行檢討與修正及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69條之規定限期業者改善,並要求有線電視業者基於公平與平等之原則,落實對訂戶權益之保障,避免日後發生顯失公平與違反平等原則之情事,NCC會持續加強與縣市政府合作,並強化對有線電視業者之監督,以提升國內有線電視業者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