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進入內容區塊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即時新聞澄清

發布日期106/07/06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中華電信MOD頻道組合異動引發之消費者權益影響,7月5日上午邀請中華電信總經理率同仁說明,委員會要求該公司應確實落實消費者權益之維護,包括相關消費訊息應及早通知、並應持續關注頻道與套餐運營狀況且及早洽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為深入瞭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7月1日MOD頻道組合異動事件,特於7月5日第755次委員會議邀請該公司總經理到會報告,聽取整起事件起因、後續處理情形及未來面對類似案件的因應措施,委員會議並明確指示中華電信應確實做好消費者保護工作,避免影響層面再度擴大,損及民眾權益。

  NCC表示,依電信法授權訂定之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60條之1規定,MOD為開放式平臺,不得拒絕頻道請求上下架,亦不得干預其組合、銷售方式及訂價。與有線電視營運模式不同的是,中華電信為一中性平臺,與用戶簽訂MOD服務契約屬平臺服務契約,該平臺所提供的頻道內容、組合及訂價均由上游頻道營運商決定,民眾所支付費用,除電路費及平臺服務費為中華電信收取外,視訊內容費用則係頻道營運商委由中華電信代收代付。依照現行法令,中華電信不得介入頻道間的經營行為。

  本次頻道組合異動事件,由於中華電信與各頻道營運商間,就組合頻道套餐的分潤方式,尚未完全一致合意,頻道組合的授權契約衍生爭議,NCC在六月底了解此事即呼籲中華電信與各頻道營運商應本理性協商,避免損及MOD用戶收視權益。6月30日晚間,在確定中華電信與MOD家庭豪華套餐等頻道營運商間上下架契約屆期且未能完成新約簽訂,致使該組合內的部分頻道必須異動,而減少用戶原可收視頻道服務,NCC立即督促中華電信應提供用戶退費、改訂、補償措施或其他替代方案,以利消費者選擇。

  至7月1日MOD頻道組合異動事件發生後,NCC除持續要求中華電信對於頻道異動前後的資費方案、退訂、退費、改訂、補償或其他合理方案,均應詳細清楚公告並善盡告知用戶義務,並督促中華電信提供接聽客訴及處理狀況統計資料,該會亦派員輪值內部客服中心應變,接聽民眾申訴電話,以瞭解MOD頻道組合異動的反應及後續發展。

  為儘量降低閱聽眾權益影響程度,NCC要求中華電信對於此次未能取得協商合意的頻道供應事業所屬頻道,應開放平台自應落實之機制,以供消費者自由選購。

  NCC聲明,有鑒於中華電信未保留予用戶合理的頻道異動預知時間,造成此次頻道組合異動事件影響社會層面甚廣,該會嚴肅看待,積極要求中華電信應與消保處、各地消保官、及消基會密切聯繫,主動解決套餐組合引發之爭議。

  NCC特別說明,針對中華電信反應該公司MOD服務囿於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不得經營或組合頻道所造成的限制,該會將納入廣電三法修法中整體考量。同時也將衡酌有線電視及IPTV平臺的服務本質異同,以層級化思維進行衡平管理,並考量與OTT之競合關係,達成鼓勵服務競爭、增進民眾多元選擇及兼顧引入內容產製活水,以建構更良好的數位匯流環境。

  事實上,NCC表示,經由這次案例更突顯通訊傳播技術發的發展,固網業者與及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互跨經營已蔚為常態,我國民眾透過纜線收視多頻道節目的方式亦已日趨多元,過去依業別管制環境下所制定或修正之規範或管理措施,形成繁複且落差之監理架構,有需要以前瞻性思維,導入匯流層級化的新管理規範架構,進而調合過往差異化管理所造成的管制落差。

  NCC表示,現行產業實務上透過電信業者或有線系統業者的纜線,均能承載語音、視訊、寬頻上網等電信服務訊號,二者已達高度匯流,並且經由線纜所提供的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本質上實為電信服務的一種特殊服務樣態。惟須特別是考量的是,目前我國多數民眾仍訂閱以纜線提供之組合型多頻道服務,其內容具有即時性、深入家庭及型塑用戶對外在社會、民主環境認知等影響力,因此對於組合型多頻道服務有併同規範的必要。

  NCC進一步表示,維護消費者權益,係通訊傳播基本法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所規範重心,除廣電三法積極進行研議修訂之外,為因應科技匯流與推展我國資通訊產業發展中必須確保的核心任務之一,現行透過電信、有線電視纜線或網際網路所進行各項服務,審議中的「電信管理法」及「數位通訊傳播法」兩草案,在促進公平競競爭的前提下,均已明確規範通訊傳播產業應有完整揭露經營資訊及服務條件的一般義務,要求產業自律先行,並就合於特定條件之電信事業在主管機關監督下建立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以快速有效解決消費爭議。

  NCC最後表示,在數位時代下必須仰賴健全的數位基礎環境,並確保費者權益及明示服務提供者責任,以奠定數位經濟發展之基礎,因此在立法政策上,同時考量「維持數位基礎網路合理使用」、「建立安心可信賴數位網路環境」、「保障數位消費者權益」及「服務提供者責任與自律」四個面向,以建構發展數位經濟的良好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