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通傳企字第09505109690號
主旨:公告就「電信網路編碼計畫暨電信網路編碼計畫說明書修正草案」召開續行聽證會。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第7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56條。
公告事項:
一、事由:依據本會組織法第9條第7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55條規定,本會業於本(95)年9月8日就「電信網路編碼計畫暨電信網路編碼計畫說明書修正草案」召開聽證會,為便利相關事業、消費者團體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更充分表達意見及提出佐證資料,特召開續行聽證會。
二、時間:95年11月3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
三、地點:本會天津街辦公室3樓第一會議室(台北市天津街2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之修正重點,提案人、其他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最後由主持人或經其同意之主管業務單位及其他與會人員進行詢問,並請受詢者答復。
五、本案重點:延續上次(本年9月8日)聽證會討論,考量消費者權益及業者公平競爭,請就4方案(如附件)選擇優先順序。
六、本事件之利害關係人無法出席聽證會時,得選任代理人代為出席。
七、出席聽證意願之表示與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會者於95年10月30 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帳號,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會中陳述意見及其書面暨資料等,送達本會。(地址:100台北市延平南路143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傳真號碼為(02)2343-3938、電子郵件帳號為:numberplan@ncc.tw)。但前開資料如認有保密必要者,請於提出時敘明須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摘要文件,附加封面,連同電腦磁片,於聽證會開始前向本會提出。
八、本案開放一般民眾出席,請擬出席之民眾於95年10月30 日前,向本會提出出席申請書(因聽證場地及名額之限制,以出席申請先到達本會者,優先受理)。
九、聽證以通俗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其他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