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通傳企字第09505126910號
主 旨:公告就「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召開聽證會。
依 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第7項、行政程序法第155條,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由:依據本會組織法第9條第7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55條規定,本會就「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之法規修訂,為便利相關事業、其他利害關係人及相關機構能充分表達意見及提出佐證資料,作為本會決策之參考,特召開聽證會。
二、時間:95年11月29日(星期三)下午3時整。
三、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7樓大禮堂(台北市濟南路2段16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之修正重點,提案人、其他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最後由主持人或經其同意之主管業務單位及其他與會人員進行詢問,並請受詢者答復。
五、聽證項目: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及逐條說明。
六、本事件之利害關係人無法出席聽證會時,得選任代理人代為出席。
七、出席聽證意願之表示與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會者於95年11月20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帳號,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會中陳述意見及其書面暨資料等,送達本會。(地址:100台北市延平南路143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傳真號碼為(02)2343-3938、電子郵件帳號為:ncc4001@ncc.gov.tw)。但前開資料如認有保密必要者,請於提出時敘明須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摘要文件,附加封面,連同電腦磁片,於聽證會開始前向本會提出。
八、本案開放一般民眾出席,請擬出席之民眾於95年11月20日前,向本會提出出席申請書(因聽證場地及名額之限制,以出席申請先到達本會者,優先受理)。
九、聽證以通俗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其他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出席聽證會確認書及書面意見書格式電子檔(或一般民眾出席申請書),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ncc.gov.tw)之公告下載。
主任委員 蘇永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