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通傳資字第09505127550號
主 旨:公告就「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召開聽證會。
依 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組織法第9條第7項、行政程序法第155條及本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由:依據本會組織法第9條第7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55條規定,本會就「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草案」之訂定,為便利相關事業、消費者團體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意見,特召開聽證會。
二、時間:95年12月14日(星期四)下午3時整。
三、地點:台北市100中正區濟南路2段14號7樓大禮堂。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之訂定重點(得包括先前公告期間各界意見要旨),提案人、其他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最後由主持人或經其同意之主管業務單位及其他與會出席者進行詢問,並請受詢者答復,主持人再詢問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有無最後陳述。
五、本案聽證討論議題:
(一)「無線寬頻接取(WBA)」業務2.5~2.69 GHz頻段之頻率使用費。
(二)「無線用戶迴路(WLL)」3.4~3.7GHz頻段之頻率使用費。
六、本案之利害關係人無法出席聽證會時,得選任代理人代為出席。
七、出席聽證會意願之表示與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會者於95年12月4日(星期一)前(聽證期日10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帳號,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會中陳述意見及其書面暨資料等,送達本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地址:100臺北市延平南路143號,傳真號碼為(02)23433857、電子郵件帳號為:ncc42@ncc.gov.tw)。但前開資料如認為有保密必要者,請於提出時敘明應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摘要文件,附加封面,併同電腦磁片,於聽證會開始前向本會提出。
八、聽證以通俗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其他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九、出席聽證會確認書及書面意見書格式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ncc.gov.tw)之公告下載。
主任委員 蘇永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