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第7項、行政程序法第107條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事由:鑒於廣電事業受有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投資,違反現行廣播電視法第5條第4項、第5項,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衛星廣播電視法第9條第3項、第4項規定,經本會裁處罰鍰後,廣電事業提起訴願,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認定廣電事業為被投資者,對於前揭相關法律規定之違反,主觀上不具有故意過失,先後二次撤銷本會罰鍰處分,因廣播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相關案件「爭點事實」均極為類似,為求裁處之一致性及避免程序重複之行政資源有效運用,擬就廣播電視事業類此違反廣電三法之案件統一辦理聽證程序。
二、時間:100年7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至17時30分。
三、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16號)7樓禮堂。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之案情及處理情形,當事人及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最後由主持人或經其同意之本會委員、承辦單位、當事人進行詢問,並請受詢者答復。
五、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會(應填寫委託書如附件)。
六、當事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得出席聽證會陳述意見、提出證據,並於經主持人同意後,得對本會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七、聽證出席意願之表示與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會者填具出席聽證意見書(如附件)於100年7月18日前(聽證期日10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地址、電子郵件帳號及其書面意見暨資料(含資料封面,並同光碟片),送達本會,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會中陳述意見;如為代理人出席聽證,應附委託書。【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地址: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傳真號碼為(02)23433651、電子郵件帳號為ncc41@ncc.gov.tw】。但前開資料如認為有保密必要者,請於提出時敘明應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摘要文件】。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九、主管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視個案繁簡程度及擬出席者之多寡,得於正式舉行聽證前就下列事項召開預備聽證:
(一)決定發言順序、發言時間。
(二)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十、為確認出席資格,出席會議當場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俾利核對身分。
十一、本聽證會除主辦單位外不得採訪、錄影(音)或照相。
十二、聽證以我國通俗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三、本案聽證程序表、出席聽證會確認書及書面意見書格式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ncc.gov.tw)之公告下載。
十四、聽證會過程將於本會網頁以網路直播方式提供現場實況轉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