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就「網際網路互連之管理機制立法規範案」舉行聽證。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6條、第55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0條第7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規定及本會102年1月30日第524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會所擬之「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因涉網際網路互連機制之重大變更,對通訊傳播產業健全發展影響至鉅,為便利相關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意見及提出佐證資料,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2年4月25日(星期四)上午9時。
三、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7樓大禮堂(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16號7樓)。
四、聽證議題:
(一)網際網路互連是否應立法明確規範。
(二)是否應對網際網路市場採不對稱管制。
(三)網際網路免費互連之條件與資格。
(四)規範具網際網路免費專用互連者之網際網路公共互連義務。
(五)現行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批發價之網際網路互連頻寬費用(含建立、變更或解除連線之費用)是否應納入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中規範。
五、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摘要報告本案案情,由出席人員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最後由主持人再詢問利害關係人有無最後陳述。
六、本案之利害關係人無法出席聽證時,得選任代理人代為出席。
七、出席聽證之確認與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填具出席聽證確認書於公告日之次日起算7日內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事業/公司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地址、電子郵件帳號及其書面資料(含資料封面,並同電腦儲存媒體),送達本會,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地址: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傳真號碼:(02)2343-3651,電子郵件帳號為smke@ncc.gov.tw】。但如認為有保密必要者,請於提出時敘明應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摘要文件。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九、本會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視個案繁簡程度及擬出席者之多寡,得於正式舉行聽證前就下列事項召開預備聽證:
(一)決定發言順序、發言時間。
(二)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十、為確認出席資格,出席會議當場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俾利核對身分。
十一、聽證以我國通俗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其他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二、報名者務須於報名後與承辦單位聯繫確認報名結果,聯繫電話:(02)2343-3796。
十三、本聽證除主辦單位外不得錄影、錄音或照相,請出席者配合。
十四、本案「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聽證會出席者之名單、出席聽證會確認書、聽證會意見書、委託書、議程及聽證會注意事項等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ncc.gov.tw)之「公聽會專區」、「公告訊息」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