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就「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合併涉事業計畫書監理案」舉行聽證。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6條、第55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0條第7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規定、本會104年1月28日第628次委員會議及本會104年3月27日第636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合併涉事業計畫書監理案」因涉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事業計畫書應履行義務及核心網路合併或共用等議題,且考慮整體電信市場之公平競爭與民眾權益保障及電信監理政策方針,決定與否皆對通訊傳播產業發展影響至鉅,為便利相關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意見及提出佐證資料,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4年4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時30分。
三、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7樓大禮堂(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16號7樓)。
四、聽證議題:
(一)行動寬頻業者在辦理合併時,新事業計畫書所載應履行責任之審查重點為何:
1、基地臺數量與原事業計畫書所載數量之關係?
2、基地臺電波人口涵蓋率是否應優於原事業計畫書規劃?
3、傳輸速率是否應優於原事業計畫書規劃?
4、平均頻譜使用效率是否應優於原事業計畫書規劃?
5、系統服務容量是否應優於原事業計畫書規劃?
(二)行動寬頻業者如開臺方式與原事業計畫書所規劃不同時,例如原規劃採VOLTE,後改採CSFB方式提供服務,則其原所規劃之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建設期程等應如何處理?
五、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摘要報告本案案情,由出席人員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最後由主持人再詢問利害關係人有無最後陳述。
六、本案之利害關係人無法出席聽證時,得選任代理人代為出席。
七、出席聽證之確認與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填具出席聽證確認書於公告日之次日起算3日內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事業/公司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地址、電子郵件帳號及其書面資料(含資料封面,並同電腦儲存媒體),送達本會,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地址: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傳真號碼:(02)2343-3651,電子郵件帳號為cfnks@ncc.gov.tw】。但如認為有保密必要者,請於提出時敘明應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摘要文件。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九、為確認出席資格,出席會議當場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俾利核對身分。
十、聽證以我國通俗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其他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一、報名者務須於報名後與承辦單位聯繫確認報名結果,聯繫電話:(02)2343-3627。
十二、本聽證除主辦單位外不得錄影、錄音或照相,請出席者配合。
十三、本案「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合併涉事業計畫書監理案」聽證會出席者之名單、出席聽證會確認書、聽證會意見書、委託書、議程及聽證會注意事項等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ncc.gov.tw)之「公聽會專區」、「公告訊息」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