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完成「電信管理法」相關子法之訂定,以帶動數位治理時代的典範移轉,為數位匯流奠定基礎,完備臺灣匯流產業與數位經濟基礎藍圖。
績效:
一、完備立法過程及子法之訂定:
「電信管理法」經立法院於108年5月31日完成三讀;並經總統於108年6月26日公布。電信管理法與無線電頻率分配表、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有關之條文(第52條第3項至第7項、第54條、第61條,以及第22條第3項、第58條第1項、第60條、第89條有關第52條、第54條規定),行政院指定於109年11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則自109年7月1日施行;電信管理法全部條文,均已施行。
「電信管理法」共49項授權規定,共有81則法規命令(含技術規範、公告)須配合擬訂,本會自108年6月起即陸續展開訂定作業,並適時徵詢外界意見,目前已全數完成81則法規命令之發布。
二、立法說明:
現行電信法架構,囿於技術限制、服務特性與管制慣性,仍維持垂直管理架構,以業務別建立分類管制模式。惟隨著通訊傳播與資訊科技技術日新月異,電信、傳播及網際網路的基礎建設與網路服務,因寬頻化及數位化之推波助瀾,得以將語音、影像、數據等不同的訊息內容,充分整合並快速傳遞,逐漸改變資訊通信產業結構與市場。為因應科技匯流,本法參考國際監理作法及實務經驗,以層級化管理思維,重塑管理架構,改以「行為管理」之模式,明確規範電信事業之經營義務,賦予經營彈性,並兼顧公眾電信網路之資通安全防護,確保整體網路使用安全,以達成「健全匯流產業發展、鼓勵創新服務、促進市場公平競爭」、「促進頻率號碼等電信稀有資源和諧、有效、公平彈性運用」、以及「增進匯流基礎網路增設、維護效率與網路安全」之政策目標。
三、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修正案說明:
另為強化通訊關鍵基礎設施之保護,維護通訊設施功能正常運作,本會會銜數位發展部提出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72條之1及第95條條文修正案,加強保護電信海纜等實體設施及核心資通系統之正常運作,該法案經立法院酌修後完成三讀,並經總統於112年6月28日公布增訂電信管理法第72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72條及第9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