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鑑於國際先進電信監理趨勢,已逐步放寬零售價格管制,本會為推動電信資費合理化,亦將朝中間服務管制為主,以促市場機能有效發揮,建構健全產業發展環境,並就整體監理法規一併納入檢討,相關機制調整包含如下:行動接續費調降、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之價格調整上限制調整係數訂定,以及修正如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配套。配合新法電信管理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之施行,本會已依法完成認定市場顯著地位者及採取資費管制措施。
績效:
(一) 行動接續費調降:行動接續費109年為每分鐘0.571元,本會於109年12月份公告訂定「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接續費上限」,由110年每分鐘0.525元逐年下降至112年每分鐘0.443元之合理區間;再於112年5月份公告訂定「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接續費上限」,自該年度6月5日起至112年底行動接續費上限每分鐘0.443元,113年度下降至每分鐘0.407元,以促進通信市場更為競爭,帶動產業推出更多創新服務。
圖:行動接續費調降示意圖
(二) 訂定調整係數落實中間服務監理:經綜合考量國際資費監理趨勢、我國產業發展的實務現況、消費者權益維護及提升國家競爭力等各項因素下,109年3月5日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調整係數數值」,從109年4月1日起連續4年(109年至112年)調降電信費用,針對市內、長途網路業務市場主導者,調降其所提供零售服務的xDSL與FTTx電路月租費,調整係數為2.15%;其他含市內、長途數據電路、網際網路互連頻寬雙方互連費用等5項批發服務,調整係數為7.48%,同時也考量物價指數(△CPI)變動因素,促使業者經營效率的提升。至於下行速率12Mbps(含)以下及300Mbps(含)以上之零售電路月租費、下行速率2Mbps(含)以下之批發電路月租費,與其他主要資費項目(含ADSL電路月租費)則不調降。藉由經濟誘因,期能引導現行使用低速率寬頻上網用戶升級至高速率寬頻上網服務,進而滿足民眾各項新興數位應用服務之需求。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111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CPI)為2.95%,故市場主導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市內網路業務調升幅度依拉氏價格指數公式加權計算不得超過0.8%、批發價之業務調降幅度至少應達4.53%。
本會於112年3月22日第1058次委員會議依據上述109年3月5日「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調整係數數值」公告,核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固定通信業務之光世代電路業務零售自主凍漲、中間產品之國內數據電路等批發價⽉租費及網際網路雙⽅互連批發價調降資費案。依此新方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將調降(1)光世代電路批發價月租費降幅約4.61%〜4.90%、(2)國內數據電路批發價月租費降幅約4.53%;另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自主調降網際網路雙方互連(Private Peering)批發價由現行51元/Mbps降至37元/Mbps,其降幅約27.45%;前述費率皆溯自112年4月1日起實施。因應電信管理法之施行,本會於112年6 月5日完成認定市場顯著地位者及採取相關資費管制措施,至113年3月31日前維持上揭主要資費項目之資費管制,以平順接軌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