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鑑於國際先進電信監理趨勢,已逐步放寬零售價格管制,本會為推動電信資費合理化,朝中間服務管制為主,以促市場機能有效發揮,建構健全產業發展環境,並就整體監理法規一併納入檢討,相關機制調整包含如下:行動接續費調降、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制之價格調整上限制調整係數訂定。
績效:
(一) 行動接續費調降:行動接續費113年為每分鐘0.407元,本會於113年7月17日通過過114年至117年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之顯著地位者接續費上限,由114年每分鐘0.386元逐年下降至117年每分鐘0.330元之合理區間,冀透過行動接續費價格的引導,趨使業者能持續投資最新、最具成本效率的網路來提供更優品質、更多元、更創新的服務,達成「引導產業技術進步」、「促進業者競爭」及「維護消費者權益」等目標。
圖:行動接續費調降示意圖
(二) 固定接續費調降:
本會於112年6月5日公告訂定「112年至115年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接續費上限」,由112年6月5日(本會完成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之日)之前一般時段每分鐘0.32元逐年調降為0.24元、減價時段每分鐘0.09元逐年調降為0.08元;長途與市話互連通信及國際去話之固定網路互連接續費率,由不分時段每分鐘0.32元逐年調降為0.27元;行動網路撥打市內電話時,市話端網路所收取之接續費率,由一般時段每分鐘0.4349元逐年調降為0.2939元、減價時段每分鐘0.2059元逐年調降為0.1440元,實施時間自112年6月5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藉由調降中間批發價及接續費率,促進市場競爭,進而帶動各種創新應用服務。
(三) 訂定調整係數落實中間服務監理:
經綜合考量國際資費監理趨勢、我國產業發展的實務現況、消費者權益維護及提升國家競爭力等各項因素下,本會於113年3月15日公告訂定「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市場、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及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主要資費項目、調整係數數值及實施年度期間」,從113年4月1日起連續4年(113年至117年)調整電信費用,「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的寬頻上網電路月租費,市場顯著地位者應調降「3.32%減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但不包括ADSL、下行速率12Mbps(含)以下及300Mbps(含)以上之電路。另外,「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市場」的市場顯著地位者,對於電信事業與用戶間、電信事業間介接電路,以及其他市內、長途數據電路、寬頻上網批發電路與網際網路互連頻寬等6項批發服務,資費則應調降「5.09%減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但不包括2Mbps(含)以下之電路。其他主要資費項目,例如:「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市場」的語音服務月租費與通信費,以及「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的市內網路與長途網路電路月租費、寬頻上網服務月租費等,調整係數為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即市場顯著地位者不得調漲資費)。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11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CPI)為2.50%,故市場顯著地位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之寬頻電路零售價業務調降幅度依拉氏價格指數公式加權計算至少應達0.82%、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市場之批發價業務調降幅度至少應達2.59%。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依據上述本會113年3月15日公告調整係數(X值),調降固定通信網路業務:(1)光世代電路零售價月租費降幅約0.86%~1.09%;(2)光世代電路批發價月租費降幅約2.60%~3.09%;(3)國內數據電路批發價月租費降幅約2.59%。另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自主調降網際網路雙方互連(Private Peering)批發價由現行37元/Mbps降至32元/Mbps,其降幅約13.51%,前述費率皆自113年4月1日起實施。
本會參考其他先進國家監理機關朝向中間批發價格管制的模式,以及我國產業發展的實務現況,訂定價格調整上限制調整係數案。針對較具競爭的電信服務市場,逐步放寬零售價格管制,而針對不具競爭的市場,維持市場顯著地位者的不對稱管制,希望透過中間批發價格調降引導零售價格的下降,更期望可帶動數位經濟應用服務提供者的各種創新與競爭。
以上各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價格調整係數,供本會判斷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是否有「電信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事」項目之一,並供市場顯著地位者自律參考;倘市場顯著地位者其他行為涉前揭「電信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仍由本會依個案具體事證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