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託相宇企業有限公司辦理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審驗工作。
依據:
一、電信管理法第50條第7項授權訂定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0條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依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船舶無線電臺依同辦法第18條規定設置完成後,應向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審驗機構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由主管機關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同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前項執照之有效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使用電臺者,船舶所有人應於前項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起2個月內,申請換發電臺執照。
二、委託期間:自112年5月23日起至115年5月22日止。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南區監理處,地址:800108高雄市新興區錦田路142號;電話:(07)859-9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