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七條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三之一、第八條附表四、附表五、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及「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七條及第十四條附表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通傳北字第11050050761號
附件:
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七條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三之一、第八條附表四、附表五、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及「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七條及第十四條附表九。
附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七條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三之一、第八條附表四、附表五、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及「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七條及第十四條附表九
相關附件
- 發布令
- 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及部分條文及第七條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三之一、第八條附表四、附表五、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修正對照表
- 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七條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三之一、第八條附表四、附表五、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修正條文
- 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及第十七條及第十四條附表九修正對照表
- 收費標準第十七條及第十四條附表九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