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發文字號:通傳綜規字第10940004860號
主旨: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調整係數數值。
依據:電信法第26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6條規定及本會109年2月26日第898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固定通信業務:
(一)適用業務: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
(二)適用對象: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之市場主導者。
(三)適用資費項目:
1、零售價:
(1)業務項目:市內網路業務之數位用戶迴路家族(xDSL)及光纖網路家族(FTTx)電路月租費,除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ADSL)、下行速率12Mbps(含)以下及下行速率300Mbps(含)以上之電路外。
(2)調整係數(X值):2.15%。
(3)本項次之資費應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附件所定拉氏價格指數公式加權計算調整之。
2、批發價:
(1)業務項目:
甲、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經營者與其用戶之介接電路(含市內、長途專線電路)月租費,除下行速率2Mbps(含)以下之電路月租費外。
乙、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經營者間之介接電路(含市內、長途專線電路)月租費,除下行速率2Mbps(含)以下之電路月租費外。
丙、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間、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與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語音單純轉售服務及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者間之互連電路(含市內、長途專線電路)月租費,除下行速率2Mbps(含)以下之電路月租費外。
丁、其他市內、長途數據電路月租費,除下行速率2Mbps(含)以下之電路月租費外。
戊、網際網路互連頻寬費。
(2)調整係數(X值):7.48%。
(3)本項次之批發價資費應依實施年度之前1年度各項費率個別調整之。
(4)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批發價格之訂定與調整,應含其建立、變更或解除連線之費用。
二、公告事項一以外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主要資費項目,調整係數(X值)為△CPI,即價格調整幅度:[(Pt-Pt-1)/ Pt-1] ≦ △CPI -X,其中X=△CPI,故[(Pt-Pt-1)/ Pt-1]≦0。
三、適用期間:自109年4月1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
四、公告事項一、(二)適用對象應依本公告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於每(自109年至113年)年3月10日前,陳報資費調整方案到會核定。
五、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新聞公告」選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命令公告」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