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令: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九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九條及「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八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通傳綜規字第10240004070號
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九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九條及「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八條。
附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九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九條及「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八條
主任委員 石 世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