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業經本會以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通傳資源字第10543013930號公告修正發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通傳資源字第10543013930號
主旨: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增列行動通信、專用電信、固定通信、衛星通信、無線廣播電視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修正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使用頻率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除上述修正項目外,其餘原列項目刪除。
二、附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