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1041022740號
主旨:公告自110年11月1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受理前瞻基礎建設「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計畫」補助申請。
依據: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期間:自110年11月1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
二、補助類別及補助金額上限:
(一)建置Gbps等級服務到鄉(鎮市區):每一案新臺幣232萬元,寬頻骨幹以微波建置者每一離島每一案新臺幣925萬元。
(二)建置100Mbps等級服務到偏遠地區村(里):光纖網路每一案新臺幣93萬元,寬頻骨幹以微波建置者每一案新臺幣275萬元。
三、補助偏遠地區建置計畫之區域及限制、補助總經費上限及完工期限:
(一)建置計畫之區域及限制:
1、附件1附表所列為優先,但不以該附表為限。
2、曾受補助建置計畫之區域,不在本次補助之區域範圍。
(二)補助總經費上限:以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三期特別預算「縮短5G偏鄉數位落差-強化偏鄉地區5G寬頻服務與涵蓋-普及偏鄉寬頻接取環境計畫-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計畫」獎補助費用罄為上限。
(三)完工期限:111年8月31日。
四、申請人資格:
(一)依電信法規定,可自行或與第二類電信事業合作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或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
(二)依電信管理法規定,向本會登記且自建公眾電信網路,並自行或與提供數據通信接取服務之電信事業合作,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之電信事業。
五、補助方式:補助金額不得逾本會核定各建設計畫總建置經費百分之五十,並分二期撥付補助款:
(一)第一期款於簽約後撥付補助建置金額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款於完工查核合格後,撥付餘款。
六、補助項目:
(一)寬頻設備系統工程:寬頻設備(含微波)、接取設備、電力設備及避雷設備。
(二)光纖網路系統工程:光纖網路設備(含幹配線土木管道、纜線、電桿)。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項目。
七、申請補助條件:於偏遠地區從事下列寬頻接取基礎建設,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建置Gbps等級服務到鄉(鎮市區):
1、光纖網路:指建置光纖網路之光投落點半徑150公尺區域內可涵蓋偏遠地區鄉(鎮、市、區) 公所、學校、醫療院所或其他公共設施場所,且該區域未曾經核定建置Gbps等級以上服務到鄉(鎮、市、區)補助者,建設完成後可於該光投落點半徑150公尺內提供1Gbps寬頻服務,其品質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盡力而為(Best Effort)模式,並不產生通信瓶頸。
2、微波:指於離島特定地點(微波機房)建設微波傳輸系統,建置完成後可提供該地區對外微波傳輸骨幹頻寬容量達1Gbps。
(二)建置100Mbps等級服務到偏遠地區村(里):
1、光纖網路:指建設完成後可於下列光纖網路之光投落點半徑300公尺內提供100Mbps寬頻服務,其品質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盡力而為(Best Effort)模式;但基於地形地物限制,得採最適工法建置網路。
(1)於100Mbps等級服務未達村(里)建置及提供100Mbps等級服務。
(2)增加100Mbps等級服務已達村里之100Mbps等級服務涵蓋範圍。
2、微波:指於特定地點(微波機房)建設微波傳輸系統,建置完成後可提供該地區對外微波傳輸骨幹頻寬容量達300Mbps以上。
八、遞送方式:
(一)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將公告事項九規定申請案之應備文件、資料寄送至本會(10052臺北市仁愛路一段五十號),以郵戳為憑,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親送或委託他人送交者,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公告事項九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上述地點收件處,以本會收發章戳為憑,逾期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申請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計畫補助案」及「申請補助類別」,申請資料不論受理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九、申請人應於受理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建置計畫,並另附電子檔之光碟1份,向本會申請補助。前述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建置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緣起:依據、現況概述。
(三)計畫目標。
(四)計畫內容,具體填寫下列事項:
1、施工方式:包括系統工程架構圖、設備規格及運作說明、如以採用微波鏈路之必要性分析。
2、計畫服務區域:建置必要性說明。
3、計畫整體預期效益。
4、計畫執行時程及進度規劃。
5、預估經費總預算明細表。
6、涵蓋率預測。
十、注意事項:
(一)偏遠地區依本要點附件「鄉鎮市區數位發展程度分類表」所列之三級區域至五級區域;離島為連江縣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綠島鄉、蘭嶼鄉;澎湖縣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望安鄉、七美鄉;金門縣金湖鎮、金沙鎮、烈嶼鄉及烏坵鄉。
(二)本案補助經費來源,自「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各期特別預算支應。如因各期預算未通過、被刪減或無獎補助費剩餘款,致本會無法補助或補助金額不足者,申請人應配合本會調整建置計畫內容,不得有任何異議。
(三)如本會補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且占申請人建置或改善工程之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申請人應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採購。
(四)申請人應依區分補助類別提出個別建置計畫,二份以上之建置計畫應明確分類併案申請。
(五)本計畫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受補助者運用補助款時,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簽訂行政契約規定相符。
(六)經核定之建置計畫有變更者,申請人至遲應於計畫完成期限屆滿二十日前,以書面附具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向本會申請變更。其屬建置計畫期程展延者,除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經本會核准者外,展期不得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並經本會同意後始能賡續辦理。
(七)本會原則採事前核定補助上限金額,並於結案時依實際辦理情形覈實撥付補助經費,且如實際辦理經費與核定補助計畫書總經費比例不符,本會將依縮減比例扣減補助金額。
(八)申請人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或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本會不予撥付補助金額,其已撥付者,並追回全部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九)各類別曾受補助建置之區域,不得重複提出申請。(有關「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計畫」已補助建置區域,請參閱本會網站首頁/政府資訊公開/資料開放(opendata)專區/資訊圖像化/行動通訊/前瞻計畫)
(十)其他未盡事宜應依本要點辦理。
(十一)檢附優先建置區域表、申請書、行政契約範本、經費預估表、領據格式、完工查核作業說明及本要點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