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電信事業受理申辦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
一、發文日期:113年4月1日
二、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1341006210號函
三、說明:
(一) 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及第167條規定、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第26條及本法第37條規定,以及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辦理。
(二)旨揭指引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1、第二點適用範圍將「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兼營網路資料中心(Internet Data Center,IDC)服務」調整為「電信事業兼營IDC服務」並移列至「玖、其他」項目下參照辦理。
2、第肆點第四款、第伍點、第陸點第三款及第七款之「稽核」修正為「查核」。
3、新增第捌點「簡訊風險管理措施」。
相關附件
- 函文_1130401
- 電信事業受理申辦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1130401
- 電信事業受理申辦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_修正對照表113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