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因應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終止用戶權益保障行動方案」
公告「因應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終止用戶權益保障行動方案」
一、依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48條第1項規定,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特許執照有效期限至民國107年12月31日止,屆滿後失其效力。
二、為使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特許執照屆期前,在「零衝擊、無爭議」之原則下,達成「服務完全移轉」之政策目標,本會經第107年1月3日第782次委員會決議通過「因應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終止用戶權益保障行動方案」。
三、旨揭行動方案如附件。
相關附件
- 因應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終止用戶權益保障行動方案公告
- 因應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終止用戶權益保障行動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