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及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特定村里提供97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發文字號:通傳營字第09741036030號
主旨: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及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特定村里提供97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依據:電信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台北縣、桃園縣、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花蓮縣、嘉義縣、屏東縣、高雄縣及台東縣等境內42個部落(鄰)提供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經本會核定之該公司97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詳如附表及本會網站。https://www.ncc.gov.tw/chinese/news.aspx?site_content_sn=566&is_history=0項下之公告內容。
二、指定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於嘉義縣阿里山鄉山美村、茶山村及十字村等6個鄰提供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經本會核定之該公司97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詳如附表及本會網站https://www.ncc.gov.tw/chinese/news.aspx?site_content_sn=566&is_history=0項下之公告內容。
三、指定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南投縣中寮鄉清水村(2、6鄰)及永福村(14~17鄰)提供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經本會核定之該公司97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詳如附表及本會網站https://www.ncc.gov.tw/chinese/news.aspx?site_content_sn=566&is_history=0項下之公告內容。
四、經指定提供97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另依電信法及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於本公告次日起1個月內,修正其97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及擬要求補助金額,並提報98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及擬要求補助金額,經本會核定後,再予以公告其97年度及98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預估值。
五、經指定提供97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另依電信法及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於本公告次日起15日內,提報其電信普及服務會計作業程序手冊,經本會核准後1個月內,據以提報該公司97年度及98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及擬要求補助金額,並由本會核定後公告其97年度及98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預估值。
相關附件
- 中華電信公司實施計畫簡表
- 台灣固網公司實施計畫簡表
- 中投有限公司實施計畫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