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通傳通訊字第10341006140號
主旨: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特定村里提供104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依據:電信法第20條第1項、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及本會103年2月26日第580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高雄市、桃園縣、新竹縣、南投縣、花蓮縣、臺東縣、屏東縣、澎湖縣等8個縣市境內20鄉(鎮、區)、29村(里)及52個部落(鄰),共計38個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如附件)提供104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二、經指定提供104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6條至第9條及第13條第1項規定,併本會前揭指定之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將普及服務淨成本納入該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於本(103)年6月1日前,提出104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向本會申請擔任普及服務提供者。嗣經本會核定後,再予以公告該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及擬要求補助金額之預估值。
三、為使偏鄉民眾得以申裝穩定、快速、高品質之市內數據電路及寬頻上網服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報104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應將前揭偏遠地區38個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之頻寬速率提升至12Mbps以上,並提報寬頻網路建設詳細計畫,含預定實施方式、內容、預估成本、住戶寬頻需求及應用等資料,由本會審議其經濟有效性及技術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