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通過「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持續精進頻率使用管理-歷史資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2)日第966次委員會議通過「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電信事業得申請2100MHz頻段之提供使用或共用(限用於電路交換行動語音服務)」及修訂各頻段「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規定,俾調適電信管理法架構下頻率提供使用、共用等彈性運用之頻率核配及使用管理需求,及因應不同頻段特性與使用情形。
NCC說明,為因應國內外行動通信業者均規劃關閉第三代行動通信網路(以下簡稱3G網路)之發展趨勢,本次於電信事業得申請提供使用或共用頻段中,增列「2100MHz頻段(1920-1980/2110-2170MHz),並限用於電路交換回退(CSFB, Circuit Switched Fallback)語音服務」,以協助國內電信事業得依各自營運策略,規劃關閉3G網路期程,並在關閉3G網路後,其用戶未能及時更新為VoLTE(Voice over LTE)時,透過2100MHz頻段共用規定,仍能持續使用他電信事業3G網路之電路交換式語音服務,以確保用戶權益、降低系統維運成本、提升整體頻譜使用效率,奠定5G時代發展利基,並對節能減碳具有正面意義。
NCC另說明,此次有關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之修訂,主要係考量毫米波頻段之頻寬動輒數百MHz,且毫米波頻段(24GHz以上)之設備生態體系及應用型態尚在發展;參考國際電信監理機關作法,將毫米波(如24GHz以上)頻段與中低頻段之實際可使用頻寬上限分別規範,以達到各頻段管理公平合理,又不影響市場競爭,更能賦予相關頻率使用彈性,促進行動寬頻通信產業新興應用發展。
未來,NCC將辦理草案預告60日,徵詢各界意見,並於期間辦理公開說明會,俾期法規之訂定更臻完善,更能符合我國通訊發展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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