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於今(10)日第1065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特別管制措施」,針對不同特定電信市場具有市場顯著地位(Significant Market Power,簡稱SMP)之業者,課予特別管制措施,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NCC說明,鑒於電信產業具高度資本集中、自然獨佔等特性,我國參採歐盟不對稱管制之監理機制,針對特定電信市場中對市場具有重大影響力之業者課予特別管制措施,以維繫市場公平競爭;因應電信管理法於109年7月1日施行,為於該法規定之三年轉換期間平順銜接既有電信法市場監理架構,NCC已針對我國電信市場發展現況,於111年4月15日公告界定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固定通信網路批發、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接續及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等五個特定電信服務市場。
為凝聚社會共識並利程序完備,NCC提出「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特別管制措施」公開諮詢文件,經NCC第1044次委員會議決議,於111年12月26日至112年2月9日發布於NCC網站廣徵各界建言,並於112年2月9日召開公聽會與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進行意見交流。
經綜合考量,認定五個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SMP如下:
一、 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市場SMP: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 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SMP: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三、 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市場SMP: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四、 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SMP: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五、 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SMP: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前揭各該特定電信服務市場SMP,應依其提供服務之內容及規模,分別負擔包括:參採本會公告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主要資費項目、調整係數數值及實施年度期間」、遵循本會公告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接續費上限」、及其他必要之特別管制措施義務(摘要如附件);另為確保資訊透明,本案於行政處分作成後,將於本會網站揭露前揭特別管制措施詳細內容,促進市場上其他非SMP業者與SMP業者展開良性競爭,活絡整體產業發展。
連 絡 人:黃專門委員睿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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