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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新聞稿

發布日期112/05/10

NCC依電信管理法公告各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主要資費項目、價格調整係數暨實施年度期間以及接續費率,以促進市場競爭,增進消費者權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 今(10)日在第1065次委員會議中,審議通過對各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並同步審議通過各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主要資費項目、電信資費價格調整係數(X值)暨實施年度期間以及接續費率,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公告。

  NCC說明,111年4月15日該會已依據電信管理法的規定,公告「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市場」、「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市場」、「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及「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等五個特定電信服務市場,本次則續依電信管理法第33條、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及第3條第2項及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公告「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市場」、「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市場」的主要資費項目、X值及實施年度期間,以及「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與「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的接續費率。

  NCC表示,本次會議係針對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的市場顯著地位者所提供的寬頻上網服務電路月租費進行調降,調降幅度為「2.15%減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111年度為2.95%)」;另外針對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市場的市場顯著地位者,包含電信事業與其用戶間、電信事業間之介接電路,以及其他市內、長途數據電路與網際網路互連頻寬等5項批發服務資費,調降幅度則為「7.48%減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111年度為2.95%)」;其中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均依主計總處每年所公布的物價指數而定,管制期間自NCC公告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為使電信法平順轉軌至電信管理法,本次公告內容與109年度公告內容相同,將電信法下的主要資費項目對應至各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內,並配合電信管理法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NCC指出,針對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本次公告112年至115年的接續費率,將行動網路撥打市內電話時,市話端網路所收取之接續費率,由現行一般時段每分鐘0.4349元逐年調降為0.2939元、減價時段每分鐘0.2059元逐年調降為0.1440元;在市話撥打市話的接續費率則由原本的0.32元逐年調降至0.24元、減價時段由原本的0.09元逐年調降至0.08元,長途電話及國際去話則由0.32元逐年調降至0.27元。實施日期自該會完成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接續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之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NCC表示,針對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已於109年定期檢討110-113年行動通信接續費率並考量電信法三年過渡期平順轉軌至電信管理法規定,因此109年依電信法僅先公告110年至112年6月30日行動通信接續費。本次依據電信管理法公告112年至113年的接續費率,由0.443元逐年調降至0.407元,實施日期自本會完成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之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後續將完成114-117年行動通信接續費成本計算後,再行公告之。

  NCC說明,接續費是2個不同網路用戶通信時,收取通信費的網路業者應支付另一方網路業者的費用。接續費是業者訂定語音服務零售價通信費時必需考量的一項中間成本,倘有業者訂定過高之接續費,將迫使與其互連之業者,在訂定零售價時面臨無法競爭之壓力,尤其對新進入市場的業者影響更大,最終亦將影響到消費者權益。因此大部分國家都會將接續費納入管制,且均以成本計價原則進行監理,透過接續費價格的引導,促進產業良性競爭與健全發展。

  NCC強調,本次公告各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價格調整係數,主要是供NCC判斷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是否有電信管理法第33條第1項所稱「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事」的項目之一,並供市場顯著地位者自律參考;如果市場顯著地位者其他行為涉前揭電信管理法第33 條第1 項規定情事,NCC仍會視個案具體事證綜合判斷。如確認市場顯著地位者有妨礙公平競爭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形,將對其採行資費管制措施,以促進市場競爭,增進消費者權益。

 

連 絡 人:閻專門委員立泰

電    話:02-3343-8104

行動電話:0919-32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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