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針對「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合併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合併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聽證會,聽取外界意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本(111)年8月31日第1030次委員會議決議,鑒於二合併申請案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第55條及本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規定,將針對「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合併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合併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辦理聽證會。
NCC說明,二合併案分別於2月10日、3月23日向該會申請,依據電信管理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電信事業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相互間合併,或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投資他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主管機關公告一定比率以上者,應向該會申請核准。審理時,將依同條文第6項之規定,考量資源合理分配、有助於產業發展、維護用戶權益、維繫市場競爭及國家安全等因素辦理審查,另對於促進基站涵蓋、員工權益保障等,亦將納入會議議題。
NCC強調,合併案涉及整體資通訊產業發展、電信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權益保障,對通訊傳播產業發展影響至鉅,為精進審查面向深廣度,依本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規定,應於聽證期日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及其他受邀出席者,爰將擇期(本年9月底或10月初)分別召開二場聽證會,邀集相關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及鑑定人與會表達意見,後續該會將審酌各界意見,作為評估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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