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質疑NCC許可鏡電視案中決議過程有瑕疵,NCC澄清:議事程序一切合法,媒體所稱非事實
NCC澄清,有關電子媒體111年5月3日指稱鏡電視案過關僅主委裁示許可,未確認委員多數意見立場,NCC澄清媒體報導非事實,決議過程一切合法。
NCC於111年1月19日第999次委員會議審議鏡電視新聞台申設案,會議主席陳主委逐一詢問每位委員對該案之意見,並就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作成負擔、保留許可廢止權等附款及相關行政指導事項,逐項詢問,每位委員皆有表達各自意見,經詢問終結,除2位委員提出不同意之意見外,其餘委員未有棄權或不同意之意見,主席陳主委於會議中便依多數委員許可之意見,決議許可鏡電視之申設。
NCC補充,決議後隔週,也就是111年1月26日第1000次確認前次會議紀錄時,除原2位委員不同意外,亦無委員再有表達異議之情事,符合該會組織法第10條第3項之規定:「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各委員對該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之」。
NCC說明,該會透過委員合議制,以嚴守客觀、中立及專業立場,掌理專業監理業務,期落實保障言論自由。對個案審理皆須經委員會議全盤考量充分討論後,依法作成最終之決議,期請各界勿再任意扭曲或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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