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第264次委員會議通過該會組織法修正草案-歷史資料
NCC組織法自94年11月9日制定公布施行迄今,經2年多來之組織實際運作,經檢討仍有部分規定未能挈合獨立機關組織及業務發展需要,亟須檢討修正,以符合實際需求。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得任NCC委員之資格限制:鑑於現任公務(職)人員不乏對通訊傳播領域具有相當學識及嫻熟經驗者,為使該等人員得對通訊傳播業務之管理貢獻所長,擴大行政院院長選才對象,爰修正現行第6條但書規定。
二、 修正應經委員會議審議之事項:現行第8條第2項第5款規定公告案、許可案及處分案須經NCC委員會議審議,造成處理大量例行性業務之負擔。為提高行政效率,爰酌予修正。
三、 擴大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來源:為充實NCC業務所需經費需求,爰將罰鍰收入增列為「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來源。
四、 增訂對NCC所為處分不服者之行政救濟程序: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意旨,顧及獨立機關之屬性,不宜由上級機關對於獨立機關所為具體個案之決定介入指揮監督,爰增訂不服NCC所為處分之行政救濟程序。
五、 排除上級機關得撤銷NCC所為處分: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及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意旨,獨立機關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不受外力干預,是NCC就具體個案所為之決定,上級機關自不宜行使指揮監督權。
六、 增訂NCC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規定: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係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此為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所揭櫫,爰參照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增訂NCC得直接向司法院聲請解釋之規定。
連絡人:專門委員 王幼芬 23433882
科 長 劉建成 2343-3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