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民視新聞台授權爭議事件,民視公司及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未將視聽眾權益納入優先考量,洽談過程未積極達成授權,導致民視新聞台產生斷訊情事,嚴重損及消費者權益,NCC除表示嚴厲譴責外,已依相關法令逕行處分並命其立即改正-歷史資料
針對107年5月4日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發生民視新聞台斷訊乙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表示,委員會業已於107年4月26日分別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3條規定命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命民視公司,於107年4月30日前就民視新聞台頻道授權完成授權協商,且雙方不得有斷訊等損害視聽眾權益情事。惟兩造不僅未完成授權協商,且於107年5月4日產生民視新聞台斷訊之情事,罔顧視聽眾權益,NCC已依該委員會決議,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1條規定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63條分別予以核處,並命民視公司立即提供民視新聞台授權予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及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立即恢復民視新聞台播送訊號。
NCC表示,自受理民視公司依有線電視廣播法第55條規定申請調處後,由於其中民視新聞台名列觀眾最喜愛收視頻道之一且為基本頻道,業已召開11次頻道授權爭議調處會議;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於本次授權期間屆止前原僅播送民視新聞台,惟民視公司於協商及調處過程中係向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提出捆綁銷售民視新聞台、及其他包括民視台灣台及民視第一台3個頻道,且自始至終堅持此交易條件;另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亦於調處會議中,提出有違市場行情之報價。雖NCC於4月16日起,連續5日提供場地請兩造協商,後續召開5次調處會議,惟雙方仍然維持原先之立場,互不退讓。
NCC前鑑於臨時授權將於5月3日屆期,因此4月26日分別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3條規定命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命民視公司,應於期限之前就民視新聞台頻道授權完成授權協商, NCC並已於5月3日分別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3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3條第2項等規定,命南桃園等5家公司與民視公司就民視新聞台107年度授權費用爭議於5月15日前協議提付仲裁,或採取其他可達成授權之方式,並命民視公司於達成授權協議前持續提供臨時授權,且雙方不得有下架、斷訊等損害訂戶權益情事,若造成民視新聞台斷訊損及訂戶權益,將逕行處分。另NCC於5月3日邀請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所屬經營區之地方政府、公平會、行政院消保處等各部會共同協商,預為因應斷訊情事處理。
惟兩造不僅未完成授權協商,甚至未啟動任何可能達成授權之仲裁或其他方式,5月4日並發生民視新聞台斷訊之情事,罔顧視聽眾權益;NCC表示,對於兩造於授權協商過程,僅優先考量各自商業利益,卻嚴重罔顧消費者收視習慣及閱聽權益,造成民視新聞台斷訊情事,因此於5月4日已逕行裁處,並命民視公司立即提供民視新聞台授權與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亦應立即恢復民視新聞台播送訊號,並依照定型化契約減收當月收視費或為其他方式之賠償。
NCC重申兩造應重視公眾視聽之權益,在恪遵相關規定下,積極進行洽談、建立互惠機制,不應恣意罔顧消費者權益不積極完成商業協商。另為求有線電視市場上、下游間雙方能理性議合,促進公平合理及建構公平競爭環境,將持續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及頻道業者是否皆合於法令規定營運進行監理,以維護視聽眾權益;相關配套法制並積極研議規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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